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17〕14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加快建立我省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基本理念,嚴守生態底線,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立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復,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為全面發揮海南國際旅游島的生態優勢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省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重點加強自然濕地、國家和省級、市縣級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市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自然修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修復原則,降低修復成本;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各市縣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總體目標
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建立海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使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退化濕地資源得到全面恢復,現有濕地功能得到明顯改善,破壞濕地資源的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濕地保護與管理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構建濕地資源監測網絡,形成比較完善的濕地保護與修復制度體系。到2020年,全省濕地面積不低于480萬畝,自然濕地面積不低于36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35%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復水平。
四、實施范圍
全省除去水稻田濕地的所有濕地。
五、主要任務
(一)完善濕地分部門分級管理體系。
1.建立濕地分部門管理體系。根據濕地的類型和各部門管轄范圍,將海南濕地管理權限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省林業廳管理紅樹林、草本沼澤等濕地;省海洋與漁業廳管理淺海水域、潮下水生層、珊瑚礁、巖石海岸、沙石海灘、淤泥質海灘、河口水域、三角洲/沙洲/沙島、海岸型咸水湖、水產養殖場等濕地;省水務廳管理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永久性淡水湖、庫塘、運河/輸水河等濕地;省國資委管理省屬企業經營的鹽田濕地(詳見附件1)。(牽頭單位:省林業廳,配合單位: 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
2.建立濕地分級體系。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省濕地劃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其中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縣級重要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定期更新。省林業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發布重要濕地與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縣相關部門制定并發布市縣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在重要濕地的顯著位置樹立標識牌,標明濕地面積、類型、主要保護對象、保護修復目標、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到2018年,完成《海南省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海南省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管理辦法》,并向社會發布《海南省省級重要濕地名錄》《海南省市縣級重要濕地名錄》《海南省一般濕地名錄》。(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3.完善保護地管理體系。加強對以濕地類型為主的保護地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我省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對于已設立機構的保護地,理順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對有條件的保護地升格保護級別,擴大保護地范圍并增加資金投入和人員配備,提升保護與管理力度,夯實保護基礎。省林業廳通過出臺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為建設多種類型濕地保護地夯實制度基礎。各市縣政府要選擇一批轄區內尚未建設保護地的國家、省級和市縣級重要濕地、珍稀瀕危物種重要或集中的棲息地以及生態多樣性脆弱敏感區域的濕地(詳見附件2),通過每年至少增設1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建立完善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形成完善的濕地保護網絡。到2017年底前出臺《海南省濕地公園建設管理辦法》;到2020年,濕地保護率達到35%以上。(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生態環保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二)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1.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全省濕地面積穩定在480萬畝。各市縣政府要根據海南省第二次濕地調查結果(詳見附件1),以濕地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改善、不能變差,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為標準,確定各自的濕地總量管控目標,并依據全省“多規合一”成果,將責任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對于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市縣政府要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2.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各市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運用監測評價體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將濕地面積、保護率、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市縣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牽頭單位:省林業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3.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主要河流水質狀況良好,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95%;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不低于95%,海洋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60%,水鳥數量不低于55種。(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三)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
1.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各市縣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2.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省林業廳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海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將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功能的修復作為濕地修復的主要評價指標,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各市縣政府完成對各自轄區內濕地資源的摸底調查,制定濕地保護修復方案。到2017年底前制定《海南省濕地保護“十三五”規劃》《海南省紅樹林濕地修復方案》《海南省紅樹林濕地生態修復技術規程》,開展河流、珊瑚礁、海草床等濕地修復試點工作;到2020年,全省完成濕地修復面積1萬畝。(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3.完善生態用水機制。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提升濕地生態補水功能,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相關野生動物保護需求。(牽頭單位: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4.強化濕地修復成效監督。省林業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復工程的績效評價。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濕地修復工程竣工評估和后評估。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四)完善濕地立法保護制度。
推動全省360萬畝自然濕地納入各市縣生態紅線進行管控。已經納入市縣生態紅線的濕地按照生態紅線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保護,對未納入各市縣生態紅線的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保護和管理。通過立法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做到濕地保護管理過程中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省林業廳起草《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會同相關部門推動《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盡早出臺。(牽頭單位:省林業廳,配合單位: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
(五)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1.建立濕地監測評價體系。省林業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省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5年,每年進行抽樣檢查。根據資源調查結果建設海南省濕地資源數據庫,建立濕地面積變化和保護率變化的遙感監測平臺,實施動態管理模式;制定我省濕地資源監測、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程,組織實施省級、市縣級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加強濕地保護管理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部門間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統籌解決重大問題;依據資源調查結果,統籌規劃全省濕地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濕地資源監測網絡,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并將監測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到2020年,制定我省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等技術規程或標準,濕地監測站點覆蓋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2.健全科技支撐體系。加強濕地基礎和科學應用研究的資金投入,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水資源安全等關系研究。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范,各相關省級濕地主管部門要建設一批不同類型的濕地保護修復、新建濕地的示范區,在濕地修復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有效促進整個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推進。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六)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1.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確定各類濕地的負面清單,將用途管理制度與負面清單納入重要濕地與一般濕地的管理辦法以及其它濕地相關管理辦法,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實施負面清單管理,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2.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相關省級濕地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市縣政府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結合我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各市縣政府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推進濕地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各級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濕地資源利用者的監督。(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水務廳,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六、實施時間安排
(一)啟動階段(2017年9月—2017年12月)。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海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各市縣政府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實施階段(2018年1月—2020年6月)。
全面啟動完善濕地分部門分級管理體系、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完善濕地立法保護制度、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健全破壞濕地的懲處機制等工作。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濕地立法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濕地分部門分級管理體系、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退化濕地修復制度、濕地監測評價體系以及破壞濕地懲處機制等工作。
2018年1月-2020年6月,完成完善濕地分部門分級管理體系、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健全破壞濕地的懲處機制等工作。
(三)總結驗收階段(2020年7月—2020年12月)。
各市縣政府對轄區內濕地保護修復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省林業廳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市縣政府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具體責任主體。
各市縣政府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牽頭單位:省林業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法制辦、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二)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多渠道投入機制。
為濕地生態資源保護性開發拓寬融資渠道,遵循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海南環境質量,將生態文明建設成果轉變為海南經濟持續發展的軟實力。同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統籌發展改革、海洋、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水務等部門與濕地保護相關的各類專項資金,重點加強對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資金支持,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開展省級重要濕地的試點補償工作。同時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社會金融資本參加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探索推進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選擇適當的融資模式積極參與有關濕地保護修復項目。(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三)加大宣傳力度,動員公眾參與保護。
通過“世界濕地日”“愛鳥周”“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觀鳥節”等活動,向社會廣泛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和其它途徑,普及濕地知識,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樹立濕地保護意識。研究組建濕地保護志愿者隊伍,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教育廳,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四)明確工作要求,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省林業廳會同相關單位成立巡查督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方案,重點督察各市縣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完善落實情況、信息公開情況、違反規定的處理情況,對于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并提出相關建議,并抄報相關責任單位,促進相關工作深入開展。對于保護修復工作不力,實施過程中拖延、推諉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的,對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懲治不嚴的,各有關單位要依據職能分工,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對于工作進度嚴重滯后或濕地破壞嚴重的市縣,省政府將對市縣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每季度初,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市縣各相關部門上季度生態保護修復制度方案落實情況報送省林業廳。省林業廳對全省濕地保護修復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匯總,并及時將匯總結果向相關部門和市縣政府進行通報,推進濕地保護任務落實。(牽頭單位:省林業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國資委,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