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加強扶貧資金管理的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扶貧資金是貧困群眾的“救命錢”、脫貧攻堅的“助推劑”,其管理使用的好壞,事關貧困群眾切實利益,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召開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脫貧攻堅工作,持續加大扶貧資金投入。但面對成倍增長的扶貧資金,一些地方出現了“用不了”“用不好”“管不住”等問題。為有效解決當前扶貧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快建立扶貧資金監管長效機制,確保扶貧資金規范使用、安全有效,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扶貧資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扶貧資金分配使用
(一)規范扶貧資金使用對象。各級財政部門、扶貧資金主管部門要瞄準精準識別的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分配扶貧資金,并向深度貧困地區和深度貧困群體傾斜,確保扶貧資金投入與脫貧任務需求相匹配。要將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納入省級和市縣扶貧資金使用對象,其享受“三保障”和產業扶持所需資金優先從歷年結余的低保專項資金、盤活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補助資金等存量資金中安排后仍有缺口的,從省級和市縣扶貧資金中足額安排。
(二)規范扶貧資金項目安排。市縣扶貧開發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要圍繞“一村一策、一戶一法”,因人因地因時安排扶貧項目。要綜合考慮貧困人口的致貧原因、身體條件、生產技能、知識結構等因素,安排貧困人口最需要的項目;要緊密結合本地資源優勢和市場條件,安排脫貧效益有保障的項目;要處理好短期效果與長期發展的關系,在確保完成年度脫貧任務的前提下更多安排“造血”項目,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解決貧困村“空殼村”問題,帶動貧困人口長期穩定脫貧。
(三)規范扶貧資金補助標準。市縣扶貧、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在省有關部門出臺的扶貧政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制定到戶到人扶貧政策的補助標準。要嚴格按照補助標準發放扶貧物資,不得隨意提標擴面,防止扶貧資金福利化。同時,要避免幫扶措施“一哄而上”“大水漫灌”,同一貧困戶不能重復享受同一扶貧政策。
二、加強扶貧資金項目管理
(一)扎實做好項目儲備。市縣要圍繞脫貧攻堅規劃和年度脫貧任務,在每年第三季度啟動下一年度扶貧項目儲備工作,建立科學完整的扶貧項目庫,為用好扶貧資金奠定基礎。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在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計劃實施的扶貧項目,明確項目的實施范圍、建設內容、補助標準、投入規模、預期成效等內容;市縣扶貧開發有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各鄉鎮上報的扶貧項目進行篩選,優先選擇經濟效益好、帶動作用大、群眾意愿強、組織化程度高的扶貧項目,逐項明確資金來源和項目主管部門,形成年度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在每年1月底前審定年度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并督促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年度執行中,對因特殊原因難以實施的扶貧項目,要及時將資金調整用于其他可以支出的扶貧項目,避免資金沉淀。
(二)分類做好項目實施。對“公司+貧困戶”“專業合作社+貧困戶”“致富帶頭人+貧困戶”的產業扶貧項目,市縣扶貧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抓緊制定操作辦法,規范主體篩選、責任界定、收益分成等具體內容,允許將扶貧資金撥付至公司、專業合作社、致富帶頭人等實施主體,由其根據協議約定安排使用,并將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告知貧困戶。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實施主體的財務監管,確保扶貧資金安全、貧困群眾受益;對貧困戶散種散養的產業扶貧項目,市縣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海南省扶貧物資政府采購實施暫行辦法》(瓊府辦〔2016〕182號)執行,簡化政府采購程序,提高扶貧物資采購效率,并盡快將扶貧物資發放到戶。貧困戶對扶貧物資有特殊需求且資金在限額標準內的,可由貧困戶自行購買;對整村推進項目,市縣扶貧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政府、村級組織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全程指導其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實施監測、建設管理及進度款項撥付等工作,確保項目順利推進;對住房保障項目,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扶貧等部門及鄉鎮政府要聯合辦公,對貧困戶危房改造申請優先核查、優先鑒定、優先評議、優先審批。駐村第一書記、幫扶責任人要加強對貧困戶的思想教育,破除挑選“黃道吉日”等迷信思想,推動項目早日開工建設;對教育、醫療保障項目,市縣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要盡快核準對象,摸清底數,按照政策標準及時發放補助資金。
(三)跟蹤做好項目管理。對產業類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跟蹤做好技術指導和產銷服務,特別是貧困戶散種散養的產業扶貧項目,要主動上門服務,及時幫助貧困戶解決種養、銷售難題,保證種苗成活率、產出率,提高經濟效益和脫貧質量;對工程類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在項目建設完成后及時組織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并落實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有效改善貧困地區和貧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對住房保障項目,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鄉鎮政府要督促貧困戶按照項目計劃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及時組織驗收;對補助類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通過“一卡通”發放補助資金,駐村第一書記、幫扶責任人要落實監管責任,督促、引導貧困戶將補助資金用于解決貧困問題,確保扶貧政策發揮預期效益。
三、加快扶貧資金支出進度
在分配環節,市縣財政部門、扶貧開發有關部門要在收到上級扶貧資金指標文件后1個月內將資金下達項目主管部門;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在資金未到位前通過預撥資金保障項目及時實施;跨年度項目根據當年建設任務安排資金,工程類項目原則上當年不安排質保金。在支付環節,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建立扶貧資金支出綠色通道的通知》(瓊財支〔2016〕1542號)要求,精簡審批手續,加快支付效率。手續完備、憑證規范的扶貧資金支付申請限時1日完成支付;采購方向無法提供發票的農戶或個人采購扶貧物資時,可由采購方提供自制單據作為報賬依據,自制單據包括采購物資名稱、數量和單價等信息,并由買賣雙方及幫扶責任人3人以上簽字證明;危房改造項目動工后即可撥付80%的補助資金,其余補助資金在項目驗收合格后及時撥付;教育補助資金原則上按學年在秋季學期開學當月一次性發放,學段變化的學生、入學較遲的中職學生等特殊情況最遲應在開學次月完成發放,學生在學狀況變化較大的中職和學前教育階段可按學期發放;貧困戶新農合補助資金在當年6月底前撥付到位。在核算環節,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口徑列支扶貧資金,并及時準確編報扶貧資金支出進度表。省財政、扶貧部門要分別針對財政扶貧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支出進度和項目實施進度,每年自5月份起實行半月通報制度,并對排名靠后且未達到目標要求的市縣進行約談,督促市縣早安排、早支出,確保全年扶貧資金支出進度不低于95%。
四、創新扶貧資金使用方式
(一)深入推進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鼓勵脫貧任務重、資金需求大的市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試點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財政、扶貧等有關部門,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扶貧項目為平臺,科學編制年度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在當年3月底前以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印發執行,并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備案。市縣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年度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及時分配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項目實施,確保統籌整合資金在收到上級資金指標文件后1年內全部支出。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37項中央和省級財政涉農資金省級主管部門要會同省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分配下達市縣,確保分配給5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資金增幅不低于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指導市縣做好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機銜接,并全面取消限制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制度障礙。
(二)積極探索資產收益扶貧模式。積極探索將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涉農項目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村、貧困戶,建立制度化的利益共享機制,形成可持續的穩定增收渠道,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和貧困群眾增收“雙贏”,嚴防扶貧項目不帶貧。要加強資產收益扶貧機制的前期研究,選擇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高的涉農項目和治理結構完善、經營狀況良好的實施主體;要規范資產收益扶貧的實施內容,清晰界定項目股權結構,合理設置收益分享比例,嚴格按照協議和法定程序調整股權結構,確保貧困村、貧困戶充分而有保障的財產權和收益權;要發揮資產收益扶貧的帶動作用,在保障實施主體經營權和貧困戶收益權的同時,鼓勵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參與項目建設,提高貧困戶自我發展的內生動力;要加強資產收益扶貧模式的風險監管,督促實施主體按照協議約定管理使用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產,并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要監督實施主體及時足額規范兌付貧困村、貧困戶的收益,既要防止企業沒有效益直接從財政扶貧資金或扶貧貸款中開支分紅款的虛假分紅,也要杜絕企業有效益而不按協議分紅的行為。
五、嚴格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一)全面落實公告公示制度。省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下達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后7個工作日內,要將資金規模、分配方法和分配結果在《海南日報》或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在批準年度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后7個工作日內,要將年度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市縣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分配下達扶貧資金后7個工作日內,要將資金規模、分配方法和分配結果在當地主要媒體或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鄉鎮政府要將安排到本鄉鎮的扶貧項目計劃內容在政務公開欄上進行公告;行政村、經濟社要將安排到本村(社)的扶貧項目計劃內容在村(社)務公開欄上進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資料備查。
(二)認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省扶貧、財政部門要結合扶貧開發工作新形勢和扶貧資金管理新要求,認真開展年度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績效好的市縣給予獎勵,對績效差的市縣進行問責。市縣要建立“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考核問責機制,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導致扶貧資金趴在賬上、違紀違法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嚴肅問責,發揮警示作用,倒逼責任落實。
(三)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持把扶貧資金監管擺在突出位置,切實加大對扶貧資金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財政、扶貧部門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開展1次財政扶貧資金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嚴肅處理,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關機關。各級審計、監察、檢察等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扶貧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為重點,加大違紀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筑牢“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底線。
六、建立齊抓共管工作機制
省扶貧辦、發展改革、民宗等扶貧資金主管部門要會同省財政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分配下達市縣,督促指導市縣規范建立扶貧項目庫,及時制定年度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針對組織化產業扶貧、貧困村整村推進等難點問題加強對市縣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確保市縣“接得住、用得快、管得好”。省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衛生計生等脫貧攻堅“十大措施”的責任部門及定點幫扶單位要充分發揮行業政策優勢,指導市縣將脫貧攻堅與“五網”基礎設施、全域旅游、“美麗海南百鎮千村”項目建設有機結合,科學籌劃扶貧項目,創新扶貧資金使用方式,為市縣用好、管好扶貧資金提供智力支持。市縣政府要切實承擔扶貧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范明了、精簡易行的扶貧資金審批程序,建立責任清晰、運行高效的扶貧資金管理機制。市縣扶貧開發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及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幫扶責任人承擔扶貧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要確保扶貧資金高效使用、扶貧措施落地生根。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