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域覆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域覆蓋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域覆蓋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維護農民環境權益,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為指導,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民群眾生活質量為目標,以整治農村生活污水、養殖污水、垃圾污染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為重點,充分發揮農民參與的基礎性作用,培育農村污染防治服務體系發展,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加快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省域覆蓋,為我省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奠定基礎。
二、工作目標
到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覆蓋率不少于20%。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覆蓋率不少于60%,行政村轄區生活污水處理率不少于80%。到2022年,全省行政村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基本實現全覆蓋,行政村轄區生活污水基本得到處理、達標排放。各市縣政府可根據農村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工作難易程度,加快完成轄區內全覆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全省農墾農場(居)、林場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一并納入治理范圍。
三、基本原則
(一)落實責任,整體推進。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各市縣政府加強組織領導,以市縣政府為責任主體,統一規劃,協調各有關單位和鄉鎮、村組織整體聯動,對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農業和工商業等點、面源污染進行集中整治。明確農村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建立農村環保設施建設、運行和財政保障機制,推進農村環?;A設施與市場化服務體系建設,使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狀況有明顯改善。
(二)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各市縣政府按照本方案提出的整治范圍、整治內容、整治目標,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技術方案、工作模式。要將本轄區內突出環境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區域環境質量是否得到改善,采取的方式和途徑能否為農民群眾廣泛接受,形成的制度和機制能否長久有效,作為衡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成效的主要標準。
(三)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縣、鄉鎮政府是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整合環保、發改、住建、水務、農業、林業、衛生計生、國土資源、財政等各相關部門技術力量、財政資金等,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統籌推進。市縣政府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吸引各類市場主體和當地居民積極參與,可由社會力量投資和開展服務的,應通過市場運作交由社會力量去辦理。
(四)以獎促治,獎懲結合。各市縣政府編制并印發本轄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域覆蓋實施方案后,報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先行自主開展整治。建立資金分配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實施獎優罰劣,提高生態轉移資金使用效率。
四、主要任務
(一)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1.強化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依法劃定農村集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依法實施建設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志、拆除排污口等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2.建設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對缺乏飲用水資源或水源被污染的地區,采取新建、擴建、配套、改造、聯網等方式,保障安全供水,逐步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水質達標率、供水保證率和工程運行管理水平,推進區域供水,積極將城鎮供水服務向周邊村莊延伸。
(二)推進農村生活污染源治理。
1.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散居戶、自然集中村落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和后續服務體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分散處理、生態循環、就近回用原則。由于農村污水水質水量變化大,采取工藝應滿足抗水量水質變化、低維護、簡運行、低能耗條件,如不受土地影響可選擇生物+植物方案(氧化塘、人工濕地),如受土地面積限制,推行一體化處理為主的技術路線。鼓勵農村污水治理設施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運行、維護服務,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智慧化監控監管,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積極推行管建一體化運作模式。
2.全面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廣泛發動群眾,推進農戶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建設集中收運、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服務體系。推廣垃圾衛生化填埋、無害化焚燒、堆肥或沼氣處理技術。全省禁止露天焚燒垃圾,對存量垃圾進行全面清理整治。
(三)強化農業污染源控制。
1.加強畜禽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對于禁養區內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關閉或搬遷。開展畜禽水產養殖廢棄物集中式綜合利用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示范工程建設。對散養戶積極推行人畜分離,采用沼氣池、小型堆肥等處理,積極引導散養密集區的畜禽養殖專業戶適度集約化經營,鼓勵依托現有規?;笄蒺B殖場的治污設施,實施養殖專業戶廢棄物的統一收集、集中處理。
2.加強農業污染源防治。建立完善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控體系,加強化肥、農藥、農膜污染防治。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逐步推進土地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
(四)防控污染物向農村轉移。
嚴格環境準入。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監管執法,嚴格控制重污染行業和產品的發展,優化產業結構,禁止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城鎮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從城市向農村地區轉移,禁止污染企業向農村地區轉移。
(五)推動美麗鄉村建設。
以美麗鄉村建設為載體,深入開展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當地自然生態優勢,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做好村莊綠化規劃,以山體、道路綠化為重點,加強村莊綠化美化建設,因地制宜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六)提升環境監管水平。
1.加強基層農村環保工作力量建設。充實優化市縣級環保監管執法隊伍,提升監管能力。通過合理配置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力量,確保鄉鎮(街道)有人員負責農村環保工作,村級根據需要配備保潔員,將必要的經費保障列入市縣、鄉鎮年度財政預算。
2.加強農村環境監測。建立和完善農村和農業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縣級環境監測站能力建設,做好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土壤環境質量詳查和土壤環境監測,并及時公布監測區域農村環境信息。
五、工作步驟
(一)方案報備。2018年2月底前,市縣政府制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域覆蓋實施方案,明確全面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任務和目標、時間要求及具體措施,建立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體制機制、長效機制,完善考核、驗收及獎懲辦法,并將制定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實施方案報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年度考核。2018年起,各市縣政府可自行對上年度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于2019年1月底前將總結報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將委托第三方對各市縣年度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情況進行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評估結果將報省政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終期評估。整治期任務完成后,由市縣政府自行開展終期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評估,將驗收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對各市縣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評估結果報省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定期研究、協調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域覆蓋工作的重要事宜,日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會同省政府直屬相關單位負責。各市縣政府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實施工作的領導。
(二)明確責任分工。省政府直屬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市縣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的指導、支持和服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承擔農村環境保護牽頭組織和綜合監管工作,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建設,推動農村污水治理。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落實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
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省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美麗鄉村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體系建設運營管理和村莊綠化美化。
省農業廳重點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笄蒺B殖污染防治、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防治和農業污染源減排、農村可再生清潔能源建設,做好農用地土壤污染監測工作、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負責秸稈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省水務廳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河道溝渠清疏保潔。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農村公路建設。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農村廁所改造,指導市縣政府做好廁所防滲工作,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環保隊伍建設。
各市縣市政府參照省政府直屬相關單位分工,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緊密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各市縣政府要切實加大財政投入,積極整合環保、財政、農業、發改、水務、國土資源、住建、衛生計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有關涉農、生態環保資金支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市縣政府要深入研究有效的政策措施,著眼今后的資金來源,動員各類市場主體和廣大農民廣泛參與,通過采用PPP等模式,農村居民自主投工投勞,支持鼓勵更多的資金參與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
(四)加大宣傳教育。各市縣政府要利用各類媒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宣傳,使農村環境保護進鄉村、進學校、進農戶,使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成為鄉村干部的自覺任務,使農村環境保護知識成為廣大農民群眾自愿行動,使講究環境衛生成為廣大農民的日常習慣。
(五)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通過資金扶持、技術指導、依法加強征收稅費等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污水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農村路域環境整治保障機制,落實道路及附屬設施管理養護工作;制訂村規民約,調整完善市縣、鄉鎮財政預算,落實農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維護和管理人員、保障工作經費。
(六)嚴格督查考核。加強調度督查,實行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省、市(設區市)、市縣(區)三級調度督查制度,市縣(區)政府對鄉鎮每季度、市(設區市)政府對區每半年、省政府對市(設區市)及市縣每年不少于1次調度督查。各市縣政府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自覺、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公益組織、環保志愿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監督。全面推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每年對各市縣政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年度評估,省政府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主要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對市縣政府績效考核、重點民生實事項目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考核驗收的重要內容,對組織領導得力、完成任務出色的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遲緩、沒有按時間進度完成任務的將約談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不認真按方案組織實施,造成資金浪費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致使本市縣農村環境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農村環境惡化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嚴厲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