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
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
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和管理,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加食品農產品優質供給,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對外經濟新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實施意見》(瓊府辦〔2010〕112號)、《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級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質檢食〔2014〕216號)、《關于調整〈國家級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國質檢食〔2016〕86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區),是指由市縣政府提出申請,以市縣(區)、鄉鎮等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龍頭帶動、全民行動”的工作機制,圍繞提高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開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區域化組織機構,實施以農業化學投入品控制體系、疫情疫病監測控制體系和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為主的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區域化管理,并經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組織考核且驗收合格的地區。
第三條 省級示范區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申請。各市縣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請。
(二)突出質量安全。申請地區應具有穩定的出口市場或需求,產業規?;?,技術標準化、管理規范化。
(三)嚴格準入退出。示范區按申請條件嚴格考核,確保示范帶動作用。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已獲稱號。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示范區的申報、考核、批準、公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省級示范區的申報受理、考核、批準和公布,并對已獲稱號示范區的持續符合性進行檢查驗證。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將省級示范區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為國家級示范區的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示范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縣政府牽頭成立由商務、農業、海洋與漁業、食品藥品監管、檢驗檢疫、質監、工商等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所轄區域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市縣政府的申報,受理新申報示范區的截止時間為每年的2月底。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省級示范區建設標準組織建設,經自主考核自評達到申報條件;
(二)所申報產品應在當地經濟發展中占有較大比重、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年出口額原則上不低于500萬美元;
(三)市縣政府將示范區建設納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標;
(四)近兩年未發生重大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動植物疫情疫病;
(五)示范區建設申報的產品在區域內應實現管理上的全覆蓋,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八條 市縣政府申報省級示范區時,應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市縣政府的申請報告;
(二)《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申報表》(附件1);
(三)市縣政府按照《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記錄表》(附件2)進行的自主考核記錄;
(四)示范區建設保障體系文件,包括組織機構、總體規劃、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和經費保證等;
(五)示范區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安全生產標準、農業投入品控制、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質監控檢測、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宣傳培訓及其它依據地方特色創新開展的體系建設文件等;
(六)示范區建設取得的成果證明,包括認證證書、通過示范區建設促進出口貿易取得的成效等;
(七)每年示范區灌溉用水、土壤、大氣的本底調查資料和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評估報告;
(八)依據有關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書面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全部申報材料的電子文檔。
第三章 受理和考核
第九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查材料是否齊全。提交材料齊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為受理申報日期;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在接到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以補正資料完備之日為受理申報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報材料之日即為受理申報日期。
第十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省級示范區考核工作。省級示范區考核工作每年組織一次,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申報后,組織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成立考核組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考核??己私M至少由3人組成,考核組成員應為與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的人員,組長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領隊由省商務廳派員擔任。
第十二條 考核組應先審核文件資料,文件審核合格的實施現場考核,文件審核不合格的不再實施現場考核,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整改完善后再行申報;文件資料經審核基本符合要求但有缺陷的,應在現場考核時向申報單位進行反饋,計入不符合項,要求申報單位按時完成整改、補交,并負責跟蹤驗證。
第十三條 考核組現場考核時應將考核的目的、依據、范圍、方法、內容和要求告知被考核單位??己朔绞綉犎R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抽查驗證等。
第十四條 考核組按照《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記錄表》(附件2)進行現場考核。對重點考核指標不合格項實施一項否決制。
第十五條 現場考核結束后,考核組應將考核情況告知被考核單位。對于發現的問題,考核組應告知其不符合項和限期整改的意見,督促申報單位整改并負責跟蹤驗證,經整改合格后方可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組在考核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形成考核報告,并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四章 批準和公布
第十七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考核組上報的考核材料進行審核,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通過的,考核得分應在80分以上。
第十八條 批準通過的,授予“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稱號,并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不予批準的原因。
省級示范區批準公告應標明產品種類、區域范圍、責任單位、批準單位、批準時間等信息。
第十九條 獲批省級示范區的市縣政府可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口有實績、質量安全管理水平高、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頒發“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基地”牌匾(牌匾樣式見附件3)。
第二十條 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向省級示范區出具書面同意推薦意見,優先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批省級示范區的市縣政府每年應對示范區建設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總結,并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分析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縣政府組織開展的主要工作;
(二)與示范區建設要求相符的持續符合性和有效性;
(三)示范區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四)示范區內食品農產品對外貿易情況;
(五)品牌創建與新市場開拓情況;
(六)示范帶動效果;
(七)《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成果匯總表》(附件4);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級示范區實施年審制度。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按照《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記錄表》(附件2)組織成員單位有關專家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一)領導組織機構的完整性、建立相關部門責任制的情況;
(二)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轉和持續改進情況;
(三)示范區規劃的推進完成情況;
(四)示范帶動效果;
(五)示范區自我改進與自我完善機制;
(六)示范區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七)其他應監督檢查的內容。
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書面通報并限期整改。
對獲批國家級示范區的年審工作,按此要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每年4月底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完成對全部省級示范區的年審工作。每年5月底前,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完成申報國家級示范區的推薦工作,并與國家級示范區的年度總結報告一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級示范區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發現有下列問題的,撤銷其省級示范區稱號并予以公告。
(一)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責令限期整改后,經復查仍未達到有關要求的;
(二)示范區內部監管不到位,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銷售、流通、使用的;
(三)示范區內出口食品農產品因隱瞞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等,引起嚴重質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國內外影響的;
(四)示范區內發生重大疫情疫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出口食品農產品被國外檢出疫情不主動通報,并對出口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六)獲批國家級示范區被國家質檢總局抽查不合格的;
(七)不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或不接受年審的。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示范區稱號的地區,2年后方可重新申報省級示范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商務廳2012年7月3日聯合印發的《海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管理辦法》(瓊檢食聯〔2012〕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