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試行)》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試行)》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17年本)》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分級審批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和《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辦法。有關海洋工程和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和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省、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并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環境保護部、省政府確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負責審批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建設項目。設區的地級市政府可根據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規定權限和實際情況,制訂、發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并抄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涉及環境敏感區、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發布,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分級審批目錄(2017年本)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本省相關法規規定制定本目錄。
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一)《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和本目錄規定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之外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類的建設項目;
(二)水力發電,再生橡膠制造、橡膠加工、橡膠制品制造及翻新,核與輻射類中應編制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三)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1.食品制造業。
有提煉工藝的方便食品制造;年加工20萬噸及以上乳制品制造;含發酵工藝的味精、檸檬酸、賴氨酸、醬油、醋等制造;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制造;有提煉工藝的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冷凍飲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2.煙草制品業。
年產30萬箱及以上卷煙。
3.衛生。
新建、擴建床位100張及以上的醫院、??品乐卧海ㄋ?、站)、社區醫療、衛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療養院等其他衛生機構;新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4.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影視基地建設。
5.水利。
新建5萬畝及以上、改造30萬畝及以上灌區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澇工程;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河湖整治。
(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除第一條第二款外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三、其他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1.衛生。
新建、擴建床位100張及以上的醫院、??品乐卧海ㄋ?、站)、社區醫療、衛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療養院等其他衛生機構;新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影視基地建設。
3.水利。
新建5萬畝及以上、改造30萬畝及以上灌區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澇工程;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河湖整治。
(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除第一條第二款外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