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
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學校和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綜合改革、破解關鍵問題,建立科學系統、切實有效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堅持統籌協調、綜合施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防控,堅持依法治理、立足長效,堅持分類應對、突出重點,堅持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營造良好教育環境和社會環境,為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職責。 明確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學校、家庭及社會責任。健全學校安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加強物質保障,開展督導檢查,落實獎懲問責。
(二)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健全學生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健全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推進校園環境建設,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加強校內安全管理。
(三)加強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建設。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機制,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責任。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及各類基金化解安全風險的作用。發揮好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作用。
(四)完善保障機制。促使各相關部門有機配合,為學校安全防范提供保障。強化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安全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經費等基礎保障。發揮教育督導職能,實施獎懲問責等。
三、明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職責
(一)各市縣政府及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職責。各市縣政府及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要依法維護學校及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保護學生、教師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
各市縣政府要對轄區內學校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以及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確認為危險的建筑,責成相關部門或民辦學校舉辦者限期整改。要發揮好綜合執法機構的作用,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各類中小學校校外活動場所、以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各類培訓機構和課外班等進行安全監管,督促舉辦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統籌協調綜治、公安、工商、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物價、安全監管、城管、消防等部門依法對學生托管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
教育部門要健全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調查、處理學校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公安機關要完善與維護校園安全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和警力配置,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安全防范。完善學校周邊治安巡邏制度,在學校周邊優先布設視頻監控系統,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協助學校處理有關應急事件。要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滅火演練,進行消防知識宣傳。要完善學校門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減速帶、交通隔離護攔等交通安全設施,對交通復雜的中小學校門前道路,在學校上下學時間適當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員,加強管制,會同教育、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校車管理。
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疾病防控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監測與指導,對于學校出現的疫情或者學生群體性健康問題,要及時指導教育部門或者學校采取相應防控措施做好處置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校采購的用于學生集體使用的食品、藥品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落實責任,保障食品、藥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依法查處校園及周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假冒偽劣的食品和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等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責令整改,發現教育教學、生活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建設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大氣、土壤、水體、噪聲環境安全的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提供學生集體用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綜合考慮學生出行需求,合理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客運線路,為學生和家長選擇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務。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門做好校車管理。
質監部門要對學校特種設備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產品的質量監管,結合本部門職能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代購設備的質量監管,探索在學校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監測采集機制。
水務部門要督促全省各級水務部門和水務工程管理單位在其管轄的水利工程范圍內對發生溺水事件可能性較大的水域,設立醒目警示標志,加強日常巡查。
綜治、工商、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城管等部門要落實職責,加強對校園周邊特別是學生安全區域內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消除安全隱患,維護校園周邊秩序。
共青團、婦聯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加強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共青團組織要完善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提供相應法律咨詢、心理輔導、自我保護教育等。婦聯組織要積極指導家長進行正確的家庭教育,開展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落實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法律規定。
(二)學校職責。學校要切實承擔起校內安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學校要依據《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成立相應的安全機構,明確各個工作崗位職責,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要完善安全制度和健全安全設施,建立工作安全檔案,使安全管理規范化、科學化。學校要定期對校園及周邊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四、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一)健全學校安全教育機制。
教育部門要加強學校安全教育,逐步將安全教育知識內容納入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將學校安全管理、安全知識納入校長、教師培訓的內容,開展省、縣(市、區)兩級安全培訓,并組織必要的考核。加強中小學生安全應急綜合演練基地建設,2018年年底前建設5個省級中小學生安全應急綜合演練基地,確保全省中小學生在小學和初中期間至少到基地接受一次安全應急綜合演練。到2018年年底前全省每個鄉鎮都建立一個學生游泳池,將游泳教育納入體育課程,確保學生在小學畢業時都能掌握游泳技能。公安、司法、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學校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為學校安全教育提供專業指導。鼓勵各類社會組織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場所,著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區的安全教育。
學校要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在學科教學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中滲透安全教育內容,根據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專題教育,著力提高學校安全教育的針對性與實效性,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廳〔2014〕2號),定期組織地震、火災等應急疏散演練,中小學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幼兒園每季度開展一次。落實好省委、省政府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部署,將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權利、尊重差異的意識和基本安全常識從小根植在學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適當增加反欺凌、反校園暴力、反恐怖行為、防范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等內容,引導學生明確法律底線、強化規則意識。
各類新聞媒體、網站等媒體應當結合季節特點以及在寒暑假和重大節日期間,加大中小學生防火、防溺水、交通安全、治安防范、雨季汛期安全等公共安全知識的宣傳報道力度。教育、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水務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提供安全宣傳教育素材。
(二)落實好學校安全的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著力建設安全校園環境。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學校的建筑、設施、教學儀器設備、體育運動設施和場地、安全防范建設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及相關安全標準。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學校設施設備安全標準化建設,逐步建立學校各項安全標準體系。教育部門及學校要配合有關部門每年對學校使用的設施設備、教學儀器、食品藥品、建筑材料、體育器械、日常用品等進行安全檢查和認證。校舍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抗震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的地區優先采用減隔震技術,有條件建設學校體育館的地方,要按照國家防災避難相關標準建設。所有學校實現圍墻封閉,學校應當建有校門。完善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在校園主要區域及校門口等關鍵部位要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到2020年年底實現所有學校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要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系統,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建立校園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凡是在校園工程建設中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后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旦查實,承擔終身責任并限制進入相關領域。
(三)切實加強校內安全風險防控管理。
1.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學校安保隊伍。學校要根據實際需要和省相關規定,配足配強學校安保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力量,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除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外,每所學校應當至少有1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受過專門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學校應當給保安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學校保安應當在上下學集中時段,加強對校門口值守巡視,保持警惕,隨時做好應急處突、保護學生的準備。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加強校門管理和校內巡查。學校應當對外來人員進出學校進行詢問、登記,未經允許,外來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學校。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當按規定的線路和速度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帶入學校。學校應當在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場地、設施設備及校內施工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重點部位、重點崗位設置安全員,對建筑、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防火、防盜、治安防范巡查。
3.加強學生在校期間管理。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幼兒,學校與學生的監護人應當進行接送交接。學校對已知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4.加強學生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要按有關要求進行報備。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社會實踐活動以及大型集體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應當針對存在的安全風險,采取防控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具有安全風險、有損身體健康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宣傳、集會等活動。
5.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管理。學校應當保證食堂及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提供給學生的食品、飲用品和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衛生保健室,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或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按規定定期組織學生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托幼機構和小學在新生入學、入托時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查驗預防接種證。
6.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應當按規定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進行檢修,確保完好、有效。學校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學生聚集的場所,應當配備消防應急照明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安全通道,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學校應當加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建立儲存、使用和保管制度。學校不得將房屋、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7.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駕駛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租用車輛接送教職工和學生的,應當選擇合法的車輛運輸經營單位的車輛,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8.加強學校教職工管理。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教職工發現有危及學生人身和財物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發現學生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應當及時制止;發現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應當沒收并上交學校,由學校上交公安機關。
(四)進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機制。
全省各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要在信息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協作,健全聯動機制。要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的監控或報警平臺,并與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臺對接,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及時掌握、快速處理學校安全相關問題。各級教育部門要主動聯系公安機關組織每學期至少對學校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教育部門要積極督促學校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公安機關。
(五)構建防控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的有效機制。
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制。學校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責任,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及早發現、及時干預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對有不良行為、暴力行為的學生,探索建立由校園警務室民警或者擔任法治副校長、輔導員的民警實施訓誡的制度。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公安、司法機關要堅持寬容但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處理,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形成積極正面的導向作用。網絡管理部門發現通過網絡傳播的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事件,要及時予以管控并通報相關部門。
(六)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區域制度。
將學校周邊200米內劃定為學生安全管理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公安、文化廣電出版體育、民政、工商、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在此區域內禁止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禁止設立網吧、彩票專營、游戲等營業場所,新設立娛樂場所與學校的距離不得少于200米(娛樂場所與學校兩個距離最近的出入口之間的步行距離不少于200米),禁止在學校門口設立市場、擺攤設點和從事妨礙教學秩序、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各種營業活動,禁止設立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等,并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在學生安全管理區域內,公安機關要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進一步完善校園周邊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確保重點地段、重點時段校園治安狀況始終處于在控狀態,優先布設視頻監控系統,增強學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設施,確保學生上下學安全有序。
(七)健全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
教育部門要會同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國土資源、水務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域性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對可能出現事故險情、社會治安事件、環境污染、疫情、自然災害等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事件、自然災害、地質災害等風險,應第一時間通報學校,指導學校做好防范和進行安全疏導。
(八)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非法侵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堅決處置、嚴厲打擊,實行專案專人制度。進一步深化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建立學校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對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犯罪團伙,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防止發展蔓延。教育部門要健全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權利的保護制度,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發現、及時處理、從嚴問責,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協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懲處。
(九)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
不斷完善我省保險經紀專業機構作為第三方服務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工作機制,使第三方更好地為學校及學生保險服務、理賠服務、參與涉險安全事故處置、學校與家屬經濟補償糾紛調節、支持學校安全教育、安全風險提示等。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第三方進行學生傷亡事件數據分析研究,協調保險公司開發相應險種,制定專項保險方案。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充分利用保險的功能為傷亡學生家屬提供合理經濟補償,化解糾紛。
五、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一)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機制。
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當地政府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由政府領導,學校為主,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各負其責,及時動員和組織救援和事故調查、開展責任認定及善后處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故,應當優先組織對受影響的學校開展救援。教育部門應按照有關規章,建立本地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指導學校妥善處置學校安全事故、師生傷亡事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趕赴現場指揮、參與處置,并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學校安全事故性質和傷亡情況,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調查、處置、維持秩序等工作。
(二)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制度。
發生造成師生傷亡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依法認定事故責任,學校及相關方面有責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強案例指導,引導社會依法合理認識學校的安全責任,明確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通過法治途徑和方式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及時依法賠償,理性化解糾紛。對圍堵校園、毆打侮辱教師、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堅決予以制止。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教育部門應當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和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公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民辦學校所需經費由屬地市縣財政安排解決。各市縣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校方責任險的投保責任,規范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在化解學校安全風險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學校的保險業務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教育部門依法規范保險公司與學校的合作,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購買或者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要大力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而發生的風險。鼓勵各種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四)積極構建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的支持體系。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后,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媒體和社會發布事故真相,回應各種輿情關切。各類新聞媒體、網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權威部門發布的消息,準確、客觀報道學校安全事故及學生傷亡事件,出現虛假失實報道,致使學校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通過當地媒體公開道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拒絕不能出示合法記者證件和合法手續的采訪人員采訪。要發揮好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的作用,借助專業機構在損失評估、理賠服務、調處糾紛等方面的力量,幫助學校妥善處理事故。教育、司法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在有需求的市縣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
六、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縣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為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課外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協調機制負責協調各成員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全省各級綜治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將本地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納入綜治考核體系。
(二)強化基礎保障。
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明確歸口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專門機構,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優化現有編制結構,適當向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范的機構傾斜。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網絡管理與服務系統,整合各方面力量,積極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學校提供便捷、權威的安全風險防控的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
(三)健全督導與考核機制。
各市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根據國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等規章,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學校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應當組織專項督導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應當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安全隱患。教育部門應當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所屬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級及以上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視情節輕重酌情予以行政處分。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實施意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和建設方案,為學生健康成長成才提供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