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
實行代管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實行代管制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政府投資社會領域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代管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預防項目管理腐敗,推進現代工程專業化管理,使社會領域業務單位從直接管理項目建設向服務、監督項目建設轉變,根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0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領域,主要包括衛生計生、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本辦法所稱的代管制,是指受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直接委托,由省國資委下屬的基本建設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管單位)代管,履行和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及相關工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的項目管理模式。項目單位參與對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及項目實施至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協助監督管理。
第三條 我省社會領域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遷建和改擴建項目。省級衛生計生、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委托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的委托管理,堅持政府主導、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參與、代管單位負總責的原則,代管工作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的原則,項目產權歸屬項目單位的原則。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原則上都應當實行代管制。
第六條 省衛生計生、教育、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所屬項目單位的項目代管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將代管單位和代管管理人員納入現有項目建設市場信用體系,促進代管工作健康發展。
第七條 項目代管可以從項目前期工作開始,也可以從涉及項目招投標工作的階段開始。代管單位依合同委托承擔項目的前期工作、環保、施工及工期、質量、安全和工程驗收等項目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選擇代管單位遵循擇優選擇、責權一致、目標管理的原則。應當在符合條件的代管單位中,優先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管單位。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選擇滿足以下基本條件的建設項目管理單位作為代管單位:
(一)法人資格。有滿足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和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人員要求。擁有專業齊全、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三)財務要求。財務狀況、資信能力、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等與代管的項目需要相適應。
(四)管理要求。代管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當滿足項目建設管理工作需要,原則上不得在其他項目中兼職。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規范的代管合同要求,與所委托的代管單位簽訂代管合同。代管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管內容;
(二)項目單位和代管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三)對建設施工等參建單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管管理目標,包括進度、質量、安全、環保等管理目標;
(五)代管單位的組織機構、服務標準;
(六)代管工程總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
(八)績效考核辦法及獎勵辦法、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十一條 代管合同簽訂后,代管單位應當按規定比率向項目單位繳納代管工程履約保證金,或出具同額度的銀行履約擔保函。
第十二條 代管項目實行目標管理。代管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環保等目標負責,制定代管管理的各項制度,確保目標實現。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依據代管合同對代管單位的管理和目標控制進行考核和獎懲,督促代管單位嚴格履行合同。代管管理費按工程進度和目標考核情況分期支付。
代管單位在全面完成合同約定的完善項目前期工作、施工、質量、安全、進度、造價、信用評價等方面的管理任務及目標后,項目單位可按合同約定的條件給予獎勵,獎勵費用在項目投資節余中列支。
第十四條 代管合同簽訂后,由于征地拆遷或者資金到位不及時等非代管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等管理目標無法實現的,項目單位和代管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合理調整代管管理目標。
第十五條 訂立、變更、終止代管合同,項目單位應當向所屬衛生計生、教育、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依據代管合同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項目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法協助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協助組織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審定代管單位各階段工作方案、項目管理目標和主要工作計劃,定期組織檢查與考核,重點檢查考核代管單位履約及合同執行情況;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完成征地拆遷、三電及管線遷改工作;
(五)籌措建設資金,及時支付工程建設各項費用;
(六)協助檢查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及強制性標準執行等情況,督促代管單位依據概算嚴格控制工程投資;
(七)配合組織項目驗收、竣工決算,做好竣工驗收準備等;
(八)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發現代管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對代管單位提出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必要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代管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干涉委托合同授予代管單位的權力;
(二)干預代管單位正常的建設管理行為;
(三)無故拖欠工程款和代管管理費;
(四)違反合同約定干預代管單位正常招投標或指定材料、設備供應商;
(五)擅自調整工期、質量、投資等代管管理目標;
(六)違反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代管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法承擔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工程質量、進度、環保、安全和投資等管理責任。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檢查、考核等,負責落實整改;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項目單位名義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并落實相關要求;依據合同協助完成征地拆遷、三電和管線遷改等項目前期工作;
(三)擬定項目進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報經項目單位同意;
(四)審定一般設計變更并報送項目單位,辦理較大及重大設計變更報批手續;
(五)組織工程驗收,協助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準備竣工驗收和向項目單位整體移交等相關工作;
(六)承擔項目檔案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竣工文件;
(七)負責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依法承擔相應職責,與建設施工等參建單位共同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八)代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代管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衛生計生、教育、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在履行合同期間,應當配合政府建設項目推進行動以及相關活動,適時報送建設項目推進情況。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委托合同約定向代管單位支付代管管理費。代管管理費可在財政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中支出。
代管管理費為代管單位按照合同委托管理范圍、內容和目標要求,完成項目代管管理工作的費用。應當根據代管工作內容、項目投入、項目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合理約定。
代管管理費約定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項目概算需調整時,應相應調整代管管理費,材料調差引起的概算調整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開工的相關建設項目,可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項目代管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相應領域和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社會領域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