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商務部援外司負責人就《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部令2015年第3號
【發布日期】2015-12-09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12月9日商務部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長高虎城
2015年12月9日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套項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通過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等全部或部分階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產生活、公共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并提供建成后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援助項目。
第三條成套項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國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負責成套項目的勘察、設計、建設和調試運行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任務,以“交鑰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國政府援助資金和技術支持下,負責成套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建設全過程或其中主要階段任務,并相應承擔建成后運營、維護責任,中國政府對受援方自建項目實施外部監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與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則合理界定成套項目具體任務分工。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成套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監督。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管理和監督成套項目的實施,并接受商務部的監督。
第五條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成套項目實施管理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成套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管。
第六條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成套項目援助管理事務。
第二章中方代建項目實施方式
第七條中方代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的實施方式和企業承包責任制。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根據不同的項目承包方式分別承擔項目的專業考察、工程勘察、各階段設計、項目管理和工程建設任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成套項目一般采用“采購-施工”(以下簡稱P-C方式)承包方式,即項目管理企業承擔成套項目的專業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設計、深化設計(以下合并簡稱勘察設計)和全過程項目管理任務;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施工詳圖設計和工程建設總承包任務。
第九條成套項目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可以采用“設計-采購-施工”(以下簡稱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項目管理企業承擔全過程項目管理任務;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詳圖設計和工程建設總承包任務:
(一)擬建項目技術指標明確,對交付成果和項目實施結果可以進行準確的技術描述;
(二)可以依據公布的技術標準或規程組織驗收;
(三)項目進度計劃可控,具有明確的開始和結束時間預測;
(四)投資限額明確,可依據經驗數據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風險可控,實施企業可合理承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預期風險。
成套項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生產型項目、技術簡單的基礎設施項目或無需復雜設計的設備安裝項目。
第十條承擔成套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對勘察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及項目投資控制負責。
承擔成套項目工程建設總承包任務的企業應對工程建設所涉及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負責。
承擔成套項目管理任務的企業應對成套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詳圖設計及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協調、控制和管理,并對涉及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及投資控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中方代建項目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機構應在經商務部認定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范圍內根據援外項目采購規定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成套項目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機構在選定項目管理企業時應同時確定項目設計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時也可在設計方案確定后再選定項目管理企業。
中標的項目管理企業應在簽訂合同前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以商務部為受益人且覆蓋其承包責任范圍的職業責任保險,并承擔保費。
第十三條采用P-C承包方式的,項目管理機構在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時依據項目管理企業編制的深化設計文件組織采購。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項目管理機構在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時依據項目管理企業編制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方案組織采購。招標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術方案(包括功能性、數量性指標以及配套的設計標準、質量等級、性能指標和實現方法)、驗收技術標準或規程、項目進度要求、主要設備材料技術規范、工程量估算、投資估算以及工程建設階段可能會出現的特殊風險因素。
中標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簽訂合同前,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以商務部為受益人且覆蓋其承包責任范圍的職業責任保險和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保險,并承擔保費。
第十四條在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時,項目管理企業應配合項目管理機構制定資格審查和招標方案并提供配套技術文件、對招標方案和配套技術文件進行技術性復核和澄清、組織推薦中標候選單位的承諾性答疑并就確定中標條件提出咨詢意見。
項目管理企業應在履行配合招標職責過程中遵守關聯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謹慎的原則,對所提供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并納入職業責任范圍。
第十五條成套項目所需主項技術資質為兩項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項技術資質的企業單獨投標,也可由投標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或者與其他投標企業另外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項目管理機構應在項目招標文件中明確組成聯合體的條件。其中,聯合體牽頭單位應具備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企業下達成套項目實施任務通知函。
成套項目實施任務通知函是企業辦理項目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出入境以及設備材料、施工機械機具和生活物資檢驗通關的依據。
第十七條中標企業不得將承包責任范圍內的任務轉包,也不得將關鍵性工作或主體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標企業將本單位技術資質不能覆蓋的非關鍵性工作或非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分包內容、分包單位和分包金額應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作為中標條件審定并寫入合同約定。
分包方式一旦確定,不得變更。中標企業應按投標文件中載明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合同并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確需變更或新增分包的,應按變更合同程序辦理。
中標企業應與派赴項目的中方工程技術人員直接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保障中方工程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勞務分包。
鼓勵中標企業將適合受援國當地實施的非主體性工程內容進行當地分包實施或雇傭受援方勞務承擔,分包事項及分包合同應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中標企業組織當地分包或雇傭當地勞務的,應遵從受援國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分包管理、技術指導和技術轉讓。
第四章中方代建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商務部負責審批中方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并辦理立項。
立項后,項目管理機構在政府間立項協議以及商務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范圍內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九條中方代建項目的設計一般包括方案設計、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三個設計階段,以及專業考察和工程勘察兩個設計準備階段。
第二十條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事先配備專門團隊,制定工作計劃和保障措施,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備案,并根據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完成勘察設計任務。設計工作應遵循規范適用、整體規劃、功能優先、投資匹配、技術創新、綠色環保、便利維護和持續發展的設計原則。
第二十一條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根據立項建議書的要求負責編制和完善方案設計。
方案設計應符合立項建議書的規定,其內容和范圍、依據的技術規范標準及深度要求由項目管理機構在合同中規定。
方案設計文件經項目管理企業內審或審查確認后,應及時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負責組織專業考察,應做好專業考察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專業考察過程中及時研究匯總受援方意見、提出相關工作建議,配合項目管理機構開展方案設計對外商談,并接受項目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在考察結束后編報專業考察報告。對外需提交的專業考察階段成果文件由項目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在完成方案設計和專業考察并與受援方在技術層面充分做好技術溝通和準備的基礎上,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確認項目方案設計,并與受援方簽訂項目對外實施協議或紀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專業考察階段簽訂對外實施協議的,項目管理機構可先與受援方簽訂勘察設計紀要,確定設計方案并約定勘察設計過程的職責分工,然后與受援方簽訂對外實施協議或紀要。
第二十四條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負責建設場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啟動項目后續設計前及時將工程勘察報告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提前擬定項目建設場址和建設邊界范圍內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測量、試驗等必要技術措施實施工程勘察,并按行業要求編制工程勘察報告,全面準確反映建設場址的地形、地貌、地質、水文情況,作為開展下一階段項目設計工作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五條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負責深化設計。
深化設計應符合方案設計的規定,滿足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工程總承包招標或能據以準確編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設計文件深度要求由項目管理機構在合同中規定。
第二十六條項目管理企業應對項目深化設計進行自檢或審查,重點包括:
(一)確認設計內容符合批準的立項建議書、對外商定的方案設計和工程勘察結果;
(二)確認設計深度達到合同約定,無重大缺漏項;
(三)確認設計技術規范、標準適用準確;
(四)確認配套工程量清單、投資概算滿足后續實施或工程招投標要求;
(五)確認主要設備材料技術規范書內容完備、明確,可以據以進行設備材料選型,且無指定或變相指定產品的違規情況。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根據項目管理企業的審查意見,對深化設計進行修改,并提交項目管理企業審查批準。
對外實施協議對受援方審查深化設計有規定的,項目管理企業應將經內審或審查批準的深化設計文件提交受援方審查,完成必需的對外審查確認手續。
項目管理企業應在完成上述深化設計內部審查和對外審查程序后,將最終審定的深化設計文件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依據深化設計文件進行項目施工詳圖設計。
施工詳圖設計應符合深化設計的規定,能據以準確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施工預算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滿足設計材料選型采購以及非標準設備、構件制作需要,據以施工和安裝以及進行工程檢查驗收,設計文件深度要求由項目管理企業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明確。
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編制,報項目管理企業審批后據以直接指導施工。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企業應成立項目現場管理組,對項目進行現場管理?,F場管理組由負責設計管理、施工監管、質量安全控制以及對外協調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具備現場審批施工圖紙、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理以及代表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進行對外實施協議協調履約的能力。其中,組長應具備設計咨詢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資質或施工監理執業資格及工程項目管理經驗。項目管理企業現場管理組的人員組派由項目管理企業提交項目管理機構批準,并報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備案。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成立國內后勤組和施工技術組分別負責對項目的國內支持服務和現場施工組織管理。施工技術組至少由組長、總工程師、質量員、安全員和其他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其中,施工技術組組長應具備二級以上項目注冊建造師和工程項目管理經驗,質量員和安全員應具備國內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崗位執行資格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施工技術組組長及主要人員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交項目管理企業批準,并報項目管理機構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備案。
項目現場管理組和施工技術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在項目施工前準備階段,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組織施工前技術交底會,澄清技術問題、對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準備。技術交底會由項目管理企業主持,主要設計人員、項目現場管理組、國內后勤組和施工技術組主要技術和管理負責人參加,項目管理機構派人監督。
技術交底會的會議紀要應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根據施工前技術交底共識,在中標條件基礎上修改完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后勤保障、采購供應和質量、進度、安全保證等專項計劃,報項目管理企業批準。
項目管理企業根據施工前技術交底共識以及工程總承包企業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類專項計劃,完善項目管理計劃,連同最終批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類專項計劃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組織施工所需機械機具和設備材料的采購和運輸,并接受項目管理企業的監督。
從中國關稅境內采購發運設備、材料的品質檢驗、口岸驗放按照有關對外援助物資檢驗和驗放管理規定執行。
項目管理企業根據項目管理計劃采取見證抽樣、見證檢驗以及駐廠監造等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項目管理企業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共同做好施工前現場準備工作。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完成與受援方的施工現場移交、臨時設施建設和工程用市政條件聯接,并組織首批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機具和設備材料抵達施工現場。
項目管理企業應做好配合工作,及時派駐現場管理組并監督檢查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施工現場準備情況。
第三十三條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促請受援方履行政府協議和對外實施協議規定的職責,并協助受援方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項目管理企業應與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職責,建立現場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項目管理企業根據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交的開工申請,確認所有施工前準備工作完成、開工所需人員、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入場,滿足開工條件后書面下達開工令并書面通知受援方,同時報項目管理機構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備案。開工令是正式起算項目合同工期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項目管理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一切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進行監管。
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報項目管理企業簽認,并提供品質符合設計要求的證明。
已經簽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場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報項目管理企業批準。
所有設備材料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并在使用前按規定的試驗規程或標準進行檢測試驗。涉及主體或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材料應在項目管理企業現場監督下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與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不符合或未經簽認的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項目管理企業要求運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六條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進行監管。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將進入或退出現場的人員名單報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其中,施工技術組組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高危作業人員應符合有關執業資格要求,并持證上崗;所有工程技術人員應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崗位教育和培訓制度,督促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維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嚴、宗教信仰等合法權益,依法、合規處理勞務糾紛。
第三十七條項目管理企業負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管,并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共同承擔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控制責任。
項目管理企業應及時審批工程總承包企業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其他專項計劃、專項施工調整方案,監督其按批準的計劃或方案現場施工。
項目管理企業負責審批施工詳圖設計并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按圖施工。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工序管理,落實各工序施工前技術交底、工序自檢和交接檢查程序,保證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進入下道工序,并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施工實施旁站監督。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日常質量自檢,及時審核辦理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工程量測量核定和節點合同價款撥款申請。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貫徹GB/T19000和GB/T50430質量體系標準、GB/T24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和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標準,提前制訂和實施貫徹標準保證計劃,建立健全貫徹標準體系,有效實施貫徹標準的階段性審核和過程監控。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分包管理,發現工程總承包企業有轉包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分包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和糾正直至采取暫停施工措施,并報項目管理機構處理。
項目管理企業應建立健全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受援方工地代表的例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在施工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和涉外協調問題。
項目管理企業為履行過程監督管理職責,可以向工程總承包企業發出書面指令和通知,緊急情況下可以發出口頭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于項目管理企業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予執行,由此可能產生的爭議和損失責任由雙方事后另行通過項目管理機構建立的項目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項目管理企業應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報送工作簡報。遇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和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專題報告。
第三十八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專項計劃、專項施工方案等存在錯誤或按原定技術路徑不能達成技術目標的,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可進行技術洽商與變更。
技術洽商方案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提出,經項目管理企業批準后,雙方簽訂技術洽商紀要予以確認。項目管理企業不得越權批準任何導致變更合同條件的洽商事項,也不得批準僅為簡化施工或減少工程量、可能降低設計標準或影響使用功能、可能引起索賠或爭議及其他缺乏技術必要性的洽商事項。項目管理企業應將技術洽商紀要及時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對于超出項目管理合同授權和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技術洽商事項,由項目管理企業出具審核意見,報項目管理機構處理。
第三十九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維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崗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設備的操作,主要設備材料的維護保養要求,易損件的更換途徑等,使受援方在項目建成后基本具備操作、維護和管理的能力。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落實建設過程中的技術培訓職責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條施工過程中,項目管理企業應在項目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代表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溝通對外實施協議的執行事宜。
如遇對外實施協議的實質性變更或爭議等重大問題,項目管理企業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應對方案,報項目管理機構審定后對外磋商。
項目管理企業對外磋商應采取書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配合項目管理企業與受援方對外磋商,并服從項目管理企業的協調。
第四十一條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提前一個月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中期驗收申請并聯名附交自檢中期報告。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項目中期驗收并由驗收專家組出具中期驗收報告。結論為合格的中期驗收報告是確認項目階段性實現合同約定目標并準予進入后續施工的依據。
在不影響中期驗收的情況下,經項目管理企業批準,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提前適度進行后續施工。
第四十二條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提前一個月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聯名附交自檢總結報告。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由驗收專家組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結論為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是確認項目全面實現合同約定目標并準予辦理對外技術驗收和移交手續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以經項目管理企業批準的施工詳圖為基礎,結合施工過程的技術洽商和變更以及實際檢查驗收情況,編制項目竣工圖,如實反映工程的最終實物結果。
竣工圖應隨施工過程使用中、外文及時編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補編??⒐D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加蓋“竣工圖”標識,施工技術組組長和竣工圖編制人員簽章,并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后由項目管理組長簽字確認。
竣工圖納入項目管理機構的竣工驗收范圍。
第四十四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編制項目維護使用指導手冊,項目管理企業對編制工作進行監督審核。維護使用指導手冊應納入項目管理機構的竣工驗收范圍。
維護使用指導手冊須用中、外文對應編制,確保內容完整、準確,且不得以產品自帶說明代替維護使用指導手冊。
第四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管理機構應要求項目管理企業依據對外實施協議的約定與受援方共同組織項目的對外技術驗收,在雙方確認完成對外實施協議約定的項目建設內容后簽訂對外技術驗收紀要。
對外技術驗收后,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及時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項目竣工圖和維護使用指導手冊應作為政府間移交手續的附件。
項目完成政府間移交手續后,項目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商務部提交項目完成報告。
第四十六條除受援方負責已建成項目的運營管理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已建成移交的項目提供長效技術支持。
對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項目建成后繼續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務部可在立項階段與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項協議和對外實施協議中規定,由項目管理機構一并納入工程總承包范圍組織實施。
對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長效技術支持,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移交前與受援方就合作內容、服務期限、實施方案和費用承擔通過商業合同予以確定。
第五章中方代建項目質量管理
第四十七條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和合同約定承擔項目的質量責任,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質量責任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商務部制定并發布《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主要設備材料指導目錄》(以下簡稱《主材目錄》),根據市場聲譽、供貨保證、境外服務能力等要素明確對外提供成套項目主要設備材料的政策導向和推薦原則。
《主材目錄》用于指導成套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項工作。
第四十九條承擔項目工程勘察的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術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勘察,不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結合受援方相關特殊技術要求實施工程勘察,對工程勘察成果的質量負責;
(三)在做好勘察、測量、現場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等技術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特點編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實、準確,滿足設計、施工和巖土治理的需要,并經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承擔項目方案設計、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任務的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術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設計,不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辦法規定的設計原則進行工程設計,保證設計文件由注冊執業人員簽字確認,對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三)在政府間立項協議規定和商務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建議書范圍內進行分階段設計,確保分階段設計文件符合上一階段設計文件的規定,設計文件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四)保證設計文件完整、準確,不存在未設計內容或以規范、圖冊代替設計的內容;
(五)設計文件選用的設備、材料和構配件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質量應符合中國或受援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不通過設計指定或變相指定產品或供應商。
第五十一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術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項目施工任務,不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按照批準的施工詳圖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以及合同約定的施工技術標準,并結合受援方特殊技術要求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報項目管理企業解決;
(三)在施工過程中全面貫徹GB/T19000、GB/T50430質量體系標準和GB/T24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建立健全貫徹標準的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
(四)按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采購供應工程所需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并保證其質量,依法辦理援外物資檢驗和通關驗放手續;
(五)建立、健全施工過程的檢測試驗制度,根據設計確定的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設備材料等進行檢驗;
(六)嚴格施工過程的工序管理。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時予以返修。
第五十二條除因受援方使用不當引致的質量問題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其承包責任范圍內的建成項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終身承擔無缺陷質量保證責任。
項目的無缺陷質量保證期自項目管理機構完成竣工驗收且辦理完畢對外技術驗收手續之日開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保證最低年限執行中國國家標準或受援國當地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期限長者為準),中國國家標準或受援國當地法律法規無規定的,由項目管理機構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時一并向項目管理機構出具無缺陷質量保證書,明確項目各部分及設備材料的無缺陷質量保證范圍、保證期限和相關的保修責任,制訂并相應實施質量保修計劃,至少在項目竣工后兩年內現場留駐質量保修團隊,確保質量保證期限內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資等配套資源提供和及時抵達現場,并承擔質量保修費用。
第六章中方代建項目進度管理
第五十三條商務部負責在立項階段確定項目建設期限。項目建設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受援方對縮短項目建設期限有要求的,商務部應將設定特殊建設期限及由此產生的配套趕工措施和額外投資一并納入立項范圍與受援方商定。
商務部負責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項目全過程按項目建設期限進行目標管理;項目管理機構通過采購程序對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勘察設計和施工建設任務的期限進行合同進度管理。
第五十四條項目管理企業和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共同承擔勘察設計進度控制責任。
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將可能影響勘察設計進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納入勘察設計進度控制范圍,在出現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風險因素等不利情況下,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溝通協調和風險應對,保證按合同進度完成勘察設計任務。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勘察設計進度進行自檢或監督控制,及時研究或幫助解決影響勘察設計進度的突出問題。
第五十五條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共同承擔項目工期進度控制責任。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將可能影響施工進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納入工期進度控制范圍,在出現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風險因素等情況下,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溝通協調和風險應對,保證按合同進度完成施工任務。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工期進度進行監督控制,協助工程總承包企業解決影響工期進度的突出問題。
第五十六條由于本辦法規定的業主責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關責任企業已采取必要措施仍導致項目勘察設計和工程建設不能實現約定進度的,項目管理機構可與相關企業調整合同進度。
相關企業應提出合同進度調整方案,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后報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與企業簽訂補充合同進行合同進度調整。
合同進度調整超出項目對外實施協議規定期限的,項目管理機構應與受援方簽訂對外實施補充合同。
第五十七條項目施工期間,除以下情況外,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自行暫停項目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辦法規定的業主責任或不可抗力風險導致不能繼續施工的;
(二)為應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需要暫停項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發現勘察設計或施工質量問題,繼續施工可能會導致更大損失的。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向項目管理企業提出部分停工或停工申請,說明理由以及恢復施工時間或條件,經批準后暫停施工。
在暫停期間,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進行保護、保管,保證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不產生變質、損失或損害。
具備恢復施工條件后,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向項目管理企業提出復工申請,經批準后恢復施工。
項目管理企業為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也可以主動向工程總承包企業下達停工令,明確停工理由及恢復施工時間或條件。
項目管理企業應將全部停工及超過七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項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章中方代建項目投資管理
第五十八條商務部和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根據立項批準的項目投資限額,對項目投資全過程實施限額目標管理和逐級投資控制。
特殊情況下確需調整項目投資限額的,商務部應按原立項程序重新批準。
第五十九條項目立項準備階段,商務部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審定投資預估算,并以此為基準增列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后確定投資限額。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非因項目管理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責任導致的投資增加。商務部負責審批風險準備金的使用。
風險準備金的調整系數根據受援國和項目所在地政治安全形勢、受援方履行中外分工的能力、項目技術復雜程度、項目實施方式等綜合因素確定,具體確定辦法詳見附表1。
第六十條承擔項目方案設計的企業應以方案設計為基準編制項目投資估算,并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投資估算應控制在投資預估算范圍內。
項目投資估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涵蓋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
(二)保證投資與擬建項目內容相匹配;
(三)各類間接費費率符合商務部規定取費標準;
(四)合理預估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可預見因素和物價上漲風險。
第六十一條采用P-C承包方式的項目,由項目管理企業按深化設計文件編制投資概算,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項目,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按深化設計文件和行業要求編制投資概算,報項目管理企業審查。
投資概算應控制在投資估算范圍內,并與深化設計內容相匹配,科學設定項目單位造價、設備和材料總價、材料用量、單位用工量、國際和當地運保費、綜合人工單價和工期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第六十二條項目投資由勘察設計費、項目管理費、項目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和工程獨立費五部分組成,項目投資的具體費用構成詳見附表2。
第六十三條項目投資涉及的實物工程量或工作量應主要采取定額法編制,具體適用的投資編報定額根據工程設計階段由項目管理機構確定。工程量或工作量單價根據對外援助有關規定或市場價格據實組價。
項目(修正)概算應以人民幣、美元和當地貨幣分列,均以人民幣為最終計價單位。人民幣與美元的匯價,按編制(修正)概算時中國銀行公布的美元賣出價計算,當地貨幣按受援國中央銀行的美元對當地貨幣的美元買入價計算。
第八章中方代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十四條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本辦法和合同約定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
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應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承擔項目工程勘察任務的企業應依照中國有關工程勘察的強制性標準和受援國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勘察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工程勘察,確保所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真實、準確,滿足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在進行勘察時,責任企業應遵守勘察作業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六十六條承擔項目方案設計、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任務的企業應確保設計內容符合工程勘察結果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遵守中國國家標準和受援方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安全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不合理設計內容。
對于項目設計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責任企業應確保技術、工藝和材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并在設計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技術措施。
對于項目的隱蔽工程、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以及特殊結構,責任企業應在進行模型安全試驗或嚴格計算的基礎上確定設計方案。
對于項目涉及的維修、改擴建和拆除工程,責任企業應在對原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結構安全性做出鑒定的基礎上確定設計方案。
責任企業應在深化設計文件中制定安全專篇,重點闡明:針對施工現場和毗鄰設施、管線的安全防護措施要求;針對安全施工所涉施工機械機具的特殊技術要求;針對分部分項工程內危險性較大部位和環節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六十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技術組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立以施工技術組組長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現場安全施工。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技術組配備安全員。安全員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崗位資格,上崗前接受援外管理制度和貫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專業培訓,履行監督安全生產制度執行、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定期專項安全檢查等崗位職責。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經項目管理企業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指導下,按照規定的施工規范和標準組織施工。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施工現場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位、環節,應在施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對安全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工序施工前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并做好技術交底記錄。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特種施工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對于從事垂直運輸、安裝拆卸、登高架設等特種施工作業人員,核驗其技術資質后方可準予上崗操作,并建立完善特種施工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完善日常崗位培訓。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垂直運輸、起重升降等特種作業設備的管理制度,嚴格特種作業設備的安全檢測,規范安裝調試后的驗收程序,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并建立維護管理檔案。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采購、租賃和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具用品、施工機械、機具,嚴格安全防護用具用品發放和施工機械、機具的檢查、維修、保養,規范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識。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完善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實施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規范消防安全標識。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選址和設置臨時生產生活設施,在施工過程中貫徹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標準,建立健全貫徹標準的保證體系,對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持續采取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為本企業派赴境外執行項目任務的中方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和保險條件以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應覆蓋境外執行任務的主要風險,并承擔保險費用。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為本企業在境外雇傭承擔項目任務的外方工程技術人員或勞務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和保險條件以受援國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為準,并承擔保險費用。
第九章中方代建項目風險管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部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項目的風險承擔機制,明確項目涉及的風險,規范風險承擔主體責任,并配套完善相應的責任保險和工程保險制度。
第七十條項目涉及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風險、業主責任風險、不可抗力風險、設計變更風險和經營性風險等五類。對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政治外交風險和業主責任風險,商務部通過合同補款方式承擔責任;商務部以承擔工程保險費用為限和相關企業分擔不可抗力風險;設計變更風險和經營性風險,由相關企業承擔。
第七十一條商務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的配套工程保險和責任保險制度。
工程保險用于分擔不可抗力風險,由責任企業作為投保主體,責任企業和商務部為保險共同受益人,保險費用由商務部承擔。超出工程保險以外的不可抗力風險,由相關責任企業承擔。
職業責任保險用于承擔項目勘察設計和項目管理的職業責任,由責任企業作為投保主體,商務部為保險受益人,保險費用由責任企業承擔。
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用于承擔項目工程質量的無缺陷保證責任,由責任企業作為投保主體,商務部為保險受益人,保險費用由責任企業承擔。
具體保險方案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政治外交風險和業主責任風險的,責任企業應在出險后六十日內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合同約定及時提出合同價款和合同期限補償申請,說明事由、責任方及報價依據,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后報項目管理機構。
項目管理機構應對材料的真實性、報價的合理性、理由的合規性進行復核后報商務部審批,并在商務部批準后與相關企業簽訂補充合同予以規定。必要時,項目管理機構應赴現場核實情況。
責任企業無正當理由,在出險后六十日內未及時提出補償申請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不再受理,相關損失由責任企業承擔。
第十章中方代建項目技術資料管理
第七十三條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承包責任范圍內,依據本辦法和合同歸集、整理項目技術資料,并將全套技術資料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且辦妥對外技術驗收手續后六十日內向項目管理機構移交。
第七十四條項目技術資料具體劃分為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建設文件、竣工文件、檢查驗收文件和項目管理文件五個部分。
其中,勘察設計文件由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承擔管理責任;施工建設文件、竣工文件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管理責任;檢查驗收文件和項目管理文件由項目管理企業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十五條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隨項目進度及時歸集、整理項目技術資料,做到分類準確、資料齊全、字跡清楚、記錄詳實且無未了事項,真實、完整反映項目的實際情況,并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抽撤或故意損毀項目技術資料。
第七十六條項目技術資料的保存期應按照工程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確定,其中,竣工文件應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條商務部建立項目技術資料庫,委托相關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技術資料庫的具體管理。商務部負責保障技術資料庫建設管理所需配套條件。
項目管理機構應加強技術資料庫的規范化管理和安全防護,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年度向商務部提交技術資料庫管理的專題報告。
第十一章中方代建項目檢查和驗收
第七十八條項目的工程檢查和驗收分中期驗收和竣工驗收,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項目主體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工,自檢并經項目管理企業檢查合格,相關技術資料已按本辦法規定整理完畢的,經項目管理企業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向項目管理機構正式提交申請,可以組織中期驗收。
項目全部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工,主要工藝設備或配套裝備經聯運負荷試運行達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產能力,自檢并經項目管理企業檢查合格,相關技術資料已按本辦法規定整理完畢的,經項目管理企業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向項目管理機構正式提交申請,可以組織竣工驗收。
如提交驗收申請的項目經現場核查實際不具備上述規定的中期驗收或竣工驗收條件,項目管理機構不得組織驗收。
對于投資限額在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下、技術較為簡單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可不從國內派組進行中期驗收。
第七十九條項目管理機構應依法選定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顧問咨詢單位組成驗收專家組赴現場對項目進行驗收,具體專家組組成人選由項目管理機構審定。
驗收專家組組長應具有相關技術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和工程管理或質量管理經驗,成員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和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熟悉有關工程驗收標準或相關施工技術規范。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得與項目管理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驗收的利害關系。
第八十條在交付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前,項目應按建設項目、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分為五個項目劃分等級,完成質量檢查并確認合格:
(一)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進行施工,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整體,由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質量檢查并確認合格。
(二)單項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工程作用和效益的工程,由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質量檢查并確認合格。
(三)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一般項目主要劃分為土木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兩個單位工程,由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質量檢查并確認合格。
(四)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工程部位或專業工程類別進行劃分,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合格,報項目管理企業復核確認。
(五)分項工程或檢驗批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主要按專業工種進行劃分,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合格,報項目管理企業抽檢復核確認。
第八十一條項目工程驗收應依據政府立項協議、對外實施協議、內部承包合同和招投標承諾、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洽商以及合同約定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按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劃分方式分級作出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個評定等級:
(一)合格。分部工程以下評定等級按有關行業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所有分部工程合格,該單位工程方可評定為合格;所有單位工程合格,該單項工程方可評定為合格;所有單項工程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評定為合格。
(二)優良。質量控制資料完整、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分項工程以下,質量檢查項目每項抽樣檢驗100%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行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計數抽樣檢測項目每項抽驗點中,90%以上(鋼結構工程為95%以上)實測值在有關行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內,且其它實測值最大偏差不超過允許偏差的1.2倍(鋼結構工程為1.1倍),該檢驗批可評定為優良。
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抽樣檢測全部合格,60%以上評定為優良,該分項工程可評定為優良。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抽樣檢測全部合格,60%以上評定為優良,該分部工程可評為優良。
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60%以上評定為優良,且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工程及項目管理機構在合同中指明的分部工程應達到優良,感觀質量評定得分率應達到85%以上,該單位工程可評定為優良。
單項工程所含單位工程均為優良,該單項工程可評定為優良;
所有單項工程優良,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重大違反合同行為和違規審批行為,該建設項目方可評定為優良。
第八十二條分項工程質量不符合有關行業質量驗收標準合格的規定時,應進行及時處理,并按以下規定確定其質量等級: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評定質量等級。
(二)經加固補強或經法定檢測單位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其質量僅應評定為合格。
(三)經法定檢測單位鑒定達不到原設計要求,但經項目管理企業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補強的;或經加固補強改變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質量可定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應評為優良。
第八十三條項目工程驗收應由驗收專家組按以下規定程序進行:
(一)合同履約專項核查。
對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規定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和投資控制責任包括現場技術洽商與變更審批、人員和勞務管理的合規性管理等進行專項評定。
合同履約存在嚴重缺陷或問題致使不能確認其工程質量結果的,應中止驗收。
(二)施工技術資料核查。
全面審閱驗收范圍內工程的施工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設備材料、構配件的質量合格證和檢測試驗報告;施工試驗記錄;施工記錄;技術復核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自檢和檢查記錄等。
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存在嚴重缺陷或問題致使不能確定其工程質量結果的,應中止驗收。
(三)復核確認。
對于已經工程已隱蔽部位或此前已經中期驗收部分的驗收結論予以復核確認,必要時,可進行破損檢查和檢測。
(四)實測檢查。
通過抽查和核對、觀感評定和實測實量相結合,按項目劃分方式分級驗收并評定等級。對于有特殊需要的項目,應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驗收結論。
綜合上述檢查驗收結果,依據本辦法規定,按照“集體討論、一致意見”的原則作出驗收結論。特殊情況有保留意見但不影響作出驗收結論的,應在驗收結論中將保留意見予以充分披露。
(六)報告驗收結果。
應向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全面匯報驗收工作情況和驗收結果。如在驗收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會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向項目管理機構專題報告。
第八十四條驗收專家組應根據驗收結論現場編制中期或竣工驗收報告,明確質量評定等級和專項評定結果,并對存在問題及后續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驗收報告經驗收專家組全體成員、現場管理組組長簽字后生效。施工技術組組長或工程總承包企業現場負責人一般應對驗收報告附署簽字確認,未附署確認或拒絕附署確認的,不影響上述驗收報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工程質量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和驗收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驗收期間整改完畢的問題,由驗收專家組作出整改結論并寫入驗收報告;無法在工程質量驗收期間完成整改的問題,由項目管理企業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驗收專家組補充作出整改結論。
第十二章受援方自建項目管理
第八十六條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發展能力,中方鼓勵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組織實施成套項目或成套項目的主要任務階段。在受援方有明確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實際困難的情況下,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成套項目,經與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備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和管理體系;
(二)受援方有獨立承擔工程勘察設計能力或接受認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具備組織實施的經驗,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監管;
(三)項目投資限額明確,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責任和費用承擔劃分清楚,風險可控。
第八十七條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項目,由受援方從中方推薦企業范圍內依據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程序選定實施企業;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業范圍內選定實施企業。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受援方商定推薦實施企業的范圍和條件。項目管理機構在征求駐受援國使館經商機構和行業組織意見后,根據企業技術資質、項目實施能力及誠信表現等條件確定向受援國推薦的中資企業名單。
推薦的中資企業可與受援方當地企業組成聯合體或建立專業分包關系。
第八十八條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與受援方簽訂項目實施紀要,具體約定受援方自建的項目內容、技術標準、投資控制、監管代表和監管程序以及中外雙方權利義務等。
項目管理機構應依法選定項目管理企業對受援方自建項目實施進行有限監管,確保受援方按政府間立項協議和項目實施紀要完成項目。項目管理企業應編制并執行項目監管計劃,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政府間立項協議監督受援方的招標準備技術工作;
(二)監督受援方的招投標程序,評估其招投標程序的合規性并對招投標結果予以確認;
(三)對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及項目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控制進行監控,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專題報告;
(四)審核受援方提出的撥款申請;
(五)對受援方提交的項目變更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并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在實施有限監管過程中,項目管理企業發現正在或將要發生對項目質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違約或違規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議。如受援方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項目管理企業應及時報告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可以暫?;蚪K止對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的審核。
第八十九條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項目,項目資金應依據受援方與實施企業簽訂的合同和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簽發的撥款申請直接撥付到實施企業賬戶,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十條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項目結束后,項目管理企業和受援方共同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管理企業應及時促請受援方提交項目驗收報告和配套成果文件,并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受援方辦理項目完成確認證書。
第九十一條對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依據立項確定的投資預估算對受援方進行投資目標控制。受援方與相關實施企業簽訂的實施合同總價應控制在投資預估算范圍內。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合同變更、索賠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擔;調減合同價款的,按照調減后的合同價款進行資金撥付。
第九十二條對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不委派項目管理企業,采取資金審計、巡回檢查等其他非派駐方式進行有限監管:
(一)因安全因素無法派遣項目管理企業赴受援國的;
(二)派遣項目管理企業費用占項目總成本過大的。
第十三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三條項目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組織實施項目,規范向商務部備案和報批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按月向商務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針對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和投資控制問題,及時向商務部專題報告。
商務部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項目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建立項目技術性監督審查制度,依法組織穩定的獨立專家隊伍對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階段性報送的成果文件進行全過程的專項技術監督,監督重點包括安全性、投資匹配性和立項意圖一致性等,及時發現存在的重大技術、安全和投資失控問題,出具監督審查意見,并采取措施監督相關責任企業及時糾正。
第九十五條項目管理機構建立重大項目巡視檢查制度,現場監督檢查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落實項目各項管理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情況。
第九十六條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合同對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境內境外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援外資金??顚S?,單獨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九十七條項目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項目的技術爭議處理機制,通過組建項目咨詢專家委員會,規范專家委員會咨詢、議事和仲裁規程,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之間出現的合同爭議、技術爭議和重大質量安全爭議進行第三方評審和仲裁,切實提高項目技術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九十八條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統一指揮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進行事故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取證,并及時向商務部報告。
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進行處理。
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在事故發生后三個自然日內報告商務部。項目管理機構負責事故處理,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發生重大或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商務部報告。商務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并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發生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商務部報告。商務部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二小時內報告國務院,并根據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在九十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并向國務院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批復后執行。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成套項目實施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按合同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給予行政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公布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承擔的實施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造成項目質量事故或形成項目質量隱患,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導致項目投資失控并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的;
(五)在設計文件中指定或變相指定產品的;
(六)越權批準設計變更導致項目建設偏離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項內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擅自變更相關人員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未依法管理人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援外項目資金的。
項目實施企業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
第一百條成套項目實施企業在參與項目采購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
(二)與其他參與采購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與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或向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在采購承諾有效期內實質性變更承諾的。
第一百零一條成套項目實施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等嚴重后果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國家機關和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對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外項目、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援助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成套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術語解釋見附件。
第一百零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8號)、《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6年第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