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5年第76號
【發布日期】2015-12-2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有關規章,現公布《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2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201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錄的貨物有48種,分別屬于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屬于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為:活牛(對港澳出口)、活豬(對港澳出口)、活雞(對港澳出口)、小麥、小麥粉、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滑石塊(粉)、鎂砂、鋸材、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銻及銻制品、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磷礦石。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貨物的,需按規定申請取得配額(全球或國別、地區配額),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鎂砂、滑石塊(粉)的,需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為: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礬土、稀土、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鎢及鎢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屬及制品、鉬、鉬制品、天然砂(含標準砂)、檸檬酸、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氟石、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其中,對向港、澳、臺地區出口的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出口礬土、稀土、焦炭、鎢及鎢制品、碳化硅、錳、鉬、檸檬酸、氟石的,憑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需申領出口許可證,并符合申領許可證的條件;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需憑中標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于中國的汽車、摩托車產品,需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他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免予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以招標方式分配出口配額的貨物和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屬于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的,由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省級)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簽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以外的列入《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鈰及鈰合金(顆粒<500μm)、鋯、鈹、鎢及鎢合金(顆粒<500μm)的出口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五)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目錄內貨物不納入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二、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等貨物實行出口國營貿易管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暫停對潤滑油(27101991)、潤滑脂(27101992)和潤滑油基礎油(27101993)一般貿易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企業憑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其他貿易方式下出口管理仍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執行。
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目錄內貨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于配額管理的貨物,憑配額證明文件、加工貿易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以招標方式分配配額的貨物,需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憑加工貿易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有關批準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石蠟、白銀的,需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申領白銀出口許可證還需加驗商務部批件;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和潤滑油基礎油)需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執行。
(三)加工貿易項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以下簡稱核定期限)確定,但不應超過當年12月31日。如核定期限超過當年12月31日,加工貿易企業需于原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換發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有關發證機構收回并注銷原證,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按核定期限簽發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證號。
四、為實施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對不屬于“一批一證”制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簽發時應在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非一批一證”制貨物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12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即使尚存余額,海關也停止接受報關。屬于“非一批一證”制的貨物為:
1.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3.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4.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批一證”制,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五、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目錄內部分貨物實行指定口岸報關出口。
(一)甘草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甘草制品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
(二)鎂砂項下產品“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海關商品編碼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報關口岸,鎂砂項下其他產品的出口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大東港)、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報關口岸。
(三)稀土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青島海關、黃埔海關、呼和浩特海關、南昌海關、寧波海關、南京海關和廈門海關。
(四)銻及銻制品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
(五)對臺港澳地區出口天然砂的報關口岸限定于企業所在省的海關。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