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79號
【發布日期】2015-12-31
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和《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76號),現發布《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見附件),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6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48種,由商務部、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和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一)商務部負責簽發以下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小麥、玉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
(二)特辦負責簽發以下21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活牛、活豬、活雞、小麥粉、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滑石塊(粉)、鎂砂、鋸材、銻及銻制品、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磷礦石、鎢及鎢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鉬、天然砂(含標準砂)。
(三)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以下22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礬土、稀土、焦炭、成品油(僅限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石蠟、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部分金屬及制品、鉬制品、檸檬酸、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氟石、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二、在京中央企業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簽發。
三、為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對以下出口貨物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企業出口此類貨物,須向指定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一)以陸運方式出口的對港澳地區活牛、活豬、活雞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深圳特辦簽發。
(二)廣州特辦、海南特辦負責簽發本省企業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福州特辦負責簽發本省企業對臺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福州特辦負責簽發標準砂出口許可證。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憑出口合同簽發出口許可證;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加工貿易、外資企業出口及邊境貿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五、發證機構應嚴格按商務部公布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8〕398號)等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
本目錄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01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同時廢止。
商務部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