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1號
【發布日期】2016-2-5
2013年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JubilantLifeSciencesLimited)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4.6%。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國星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責任公司、濰坊綠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魯斯特種化學品(南通)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主張終裁后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吡啶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進口吡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公司吉友聯有機合成化學(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聯生命科學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傾銷幅度均發生實質變化,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法對雙方申請人的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5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吉友聯生命科學公司的進口吡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適用于原產于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進口吡啶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吡啶。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33100。
在規定時間內,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公司向商務部提交了答卷。根據對原產于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進口吡啶的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相關反傾銷稅的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7.6%。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將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吡啶反傾銷稅稅率修改為17.6%。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2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進口吡啶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6年2月5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進口吡啶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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