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國家旅游局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文號】公告2016年第20號
【發布日期】2016-3-2
【實施日期】2016-3-2(有效期12個月)
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國家旅游局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于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通報,2015年5月,巴西報告首例寨卡病毒病病例。2016年2月2日(北京時間),WHO宣布,新生兒小頭癥和其他神經系統病變,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這些病例可能與寨卡病毒流行密切相關。截至2016年2月底,美洲、大洋洲、亞洲、非洲等40個國家和地區報告本地感染病例。當前寨卡病毒在全球范圍的傳播出現上升態勢,疫情跨境傳播風險加大,歐洲、北美等地的多個國家報告發現輸入性病例,我國大陸已出現10例輸入性病例,同時我國臺灣也報告1例輸入性病例。2015年12月,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防止寨卡病毒感染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根據當前各國寨卡病毒病疫情形勢,為進一步防控寨卡病毒病傳入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來自有報告本地感染病例國家和地區的人員,如有發熱、頭痛、肌肉和關節痛及皮疹等癥狀者,出入境時應當主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口頭申報。入境后出現上述癥狀者,應當立即就醫,并向醫生說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時得到診斷和治療。
二、來自上述國家和地區的人員,應當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展體溫檢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和醫學檢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配備寨卡病毒檢測試劑,開展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等工作;對主動申報或現場發現有發熱、頭痛以及紅疹等癥狀或體征的人員,應當詳細排查,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采樣檢測,同時采取相應的醫學措施;對發現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由指定醫療機構及時進一步診治,各地疾控部門同時做好后續追蹤管理,一旦發現確診為輸入性寨卡病毒病病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上報。
三、來自上述國家和地區的交通工具和集裝箱應當經過有效的滅蚊處理,對沒有滅蚊處理證明的,應當立即監督實施滅蚊處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來自上述國家和地區的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應當嚴格進行檢疫。
四、口岸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滅蚊措施,清除蚊蟲孳生場所,降低口岸蚊蟲密度。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口岸衛生監督工作,防止蚊蟲在口岸傳播寨卡病毒病等傳染病。
五、前往上述國家和地區的人員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咨詢寨卡病毒有關知識;或登陸質檢總局網站(http://www.aqsiq.gov.cn)衛生檢疫專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站(http://www.chinacdc.cn/)查詢相關信息,提高防病意識,防止感染寨卡病毒。建議孕婦盡量避免前往發生寨卡病毒病本地感染病例的國家/地區。
六、寨卡(Zika)病毒病是由寨卡病毒引起的一種自限性急性傳染病,主要通過埃及伊蚊叮咬傳播。臨床特征主要為發熱、皮疹、關節痛或結膜炎。這些癥狀在受到蚊子叮咬后3天至12天出現;80%的病人可能不會出現癥狀,但受到感染的人員中通常出現的輕微疾病癥狀可能會持續2天至7天,極少引起死亡。其臨床表現往往與同為蚊媒傳播疾病的登革熱類似。世界衛生組織(WHO)認為,新生兒小頭畸形、格林-巴利綜合征可能與寨卡病毒感染有關。寨卡病毒能夠通過伊蚊傳播,到發生寨卡病毒流行地區旅行,要注意采取個人防護措施,減少蚊蟲叮咬。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個月。后續發生寨卡病毒病本地感染病例的國家/地區,按照本公告執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旅游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6年3月2日
(稿件來源: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