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8號
【發布日期】2016-4-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5年4月1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5年12月10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存在傾銷,中國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存在傾銷,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紙袋紙,又稱未漂白紙袋牛皮紙,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紙,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紙袋紙等。英文名稱:UnbleachedSackPaper,又稱:UnbleachedSackKraftPaper,或UnbleachedBagPaper,或Unbleached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Kraft)Paper等。
具體描述:未漂白紙袋紙是大多以未漂白或輕微漂白的硫酸鹽木漿為主要原料(也可摻入廢紙漿、竹漿等其他漿料),經一定的生產工藝制得(無論是否經過伸性裝置處理)的一種高強度包裝紙。被調查產品需同時滿足以下標準:定量(克重)≤,抗張指數(縱向+橫向)≥69N.m/g(抗張強度(kN/m)=抗張指數(N.m/g)×定量÷1000),撕裂指數(縱向)(撕裂度(mN)=撕裂指數×定量),抗張能量吸收指數(橫向)≥1.0J/g,抗張能量吸收指數(縱向)≥0.8J/g,透氣度≥3.4μm/(Pa.s),伸長率(縱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紙袋紙是一種專用包裝紙,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產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產品的包裝袋。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8042100和48043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開思通牛皮紙公司14.9%
(KapstoneKraftPaperCorporation)
2.其他美國公司14.9%
(AllOthers)
歐盟公司:
1.畢瑞瑞典公司23.5%
(BillerudKorsn?sSweden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29.0%
(MondiStambolijskiEAD)
3.畢瑞芬蘭公司26.2%
(BillerudKorsn?sFinlandOy)
4.蒙迪弗蘭特沙赫有限公司26.2%
(MondiFrantschachGmbH)
5.蒙迪斯特緹股份公司26.2%
(MondiStetia.s.)
6.蒙迪狄娜股份公司26.2%
(MondiDyn?sAktiebolag)
7.其他歐盟公司29.0%
(AllOthers)
日本公司:
1.王子制紙株式會社20.5%
(OjiPaperCo.,Ltd.)
2.王子Materia株式會社20.5%
(OjiMateriaCo.,Ltd.)
3.中越紙漿工業株式會社20.5%
(ChuetsuPulp&PaperCo.,Ltd.)
4.大王制紙株式會社20.5%
5.日本制紙株式會社20.5%
(NipponPaperIndustriesCo.,Ltd.)
6.其他日本公司20.5%
(All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4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歐盟和日本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