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28號
【發布日期】2016-6-16
200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當年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其中,日本大曹株式株式會社(DAISOCO.,LTD.)的反傾銷稅率為0.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屬于微量傾銷幅度,被免于征收反傾銷稅。
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當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2012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當年第32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對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6年3月16日,株式會社大阪曹達(OSAKASODA.,LTD)向商務部提交申請,主張日本大曹株式會社已更名為株式會社大阪曹達,請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繼承日本大曹株式會社在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株式會社大阪曹達提交了股東大會決議、變更登記證明書、生產設備、供貨關系、客戶名單等相關證明材料。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環氧氯丙烷產業,中國環氧氯丙烷產業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2015年6月26日,日本大曹株式會社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將公司更名為株式會社大阪曹達。2015年10月1日,公司完成更名登記手續。除公司名稱改變外,公司環氧氯丙烷業務的生產設備、產能產量、供貨關系、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株式會社大阪曹達(OSAKASODA.,LTD)繼承日本大曹株式會社(DAISOCO.,LTD.)在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免于征收反傾銷稅。
二、繼續使用日本大曹株式會社(DAISOCO.,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環氧氯丙烷產品,適用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71.5%的反傾銷稅率。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6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