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6年第23號
【發布日期】2016-5-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沃爾瑪公司關于解除2012年第49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的申請。商務部對該申請進行了審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背景和審查程序
2012年8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49號公告,附條件批準沃爾瑪公司收購紐??毓捎邢薰?3.6%的股權,要求沃爾瑪公司履行如下義務:第一,沃爾瑪公司間接控股的紐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海上海)對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實多)持有的1號店網上購物平臺的收購,僅限于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直接從事商品銷售的部分;第二,在未獲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情況下,紐海上海在此次收購后不得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為其他交易方提供網絡服務;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沃爾瑪公司不得通過VIE架構從事之前由益實多運營的增值電信業務。2015年7月,沃爾瑪公司提出解除2012年第49號公告所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的申請。
評估過程中,商務部與當事方進行了多次會談,要求其補充了證據材料,通過座談會和書面形式征求了相關單位意見。依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商務部重點核查了2012年第49號公告的執行情況,研究了市場競爭狀況的變化等,綜合評估了解除限制性條件的理由和影響。
二、公告執行情況
商務部對沃爾瑪公司履行2012年第49號公告義務的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和評估。在執行期間,沃爾瑪公司成立了特別委員會,對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合規性監督和審查;保持1號店網上直銷業務與增值電信業務獨立運營;定期向商務部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履行義務情況。經監督檢查,商務部未發現沃爾瑪公司利用所獲得的1號店網絡平臺為其他交易方提供網絡服務,未發現沃爾瑪公司通過VIE架構從事益實多之前運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未收到關于沃爾瑪公司違反2012年第49號公告的舉報。商務部評估認為,在執行期間,沃爾瑪公司履行了2012年第49號公告要求的各項義務。
三、競爭分析
依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和2012年第49號公告的要求,商務部重點評估了解除限制性條件對市場競爭狀況的影響。
評估發現,公告發布后,特別是2014年以來,中國增值電信業務市場準入門檻不斷降低,有利于新競爭者進入。2015年6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告》,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可至100%。該政策有利于更多競爭者進入增值電信業務市場。另一方面,在公告實施期間,中國網上零售行業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保持了較快增長速度。相關市場內的主要競爭者發展較快,并建立了服務于網上零售的倉儲配送系統和供貨渠道,市場影響和競爭力進一步增強;部分競爭者已全面開展網上超市業務,在商品品類、配送地域、供應鏈管理等方面獲得了較大提升,與1號店業務進一步同質化,相關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在2012年之前,1號店在超市品類的電商領域發展速度較快;在公告實施期間,1號店的優勢逐漸消失,銷售額增長趨勢逐漸放緩。第三方機構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公告實施期間,當事方控制的1號店業務市場份額無實質增長,其發展速度落后于主要競爭者。評估認為,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已發生實質性變化,解除2012年第49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難以對相關市場的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
四、審查決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27條、《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商務部決定解除2012年第49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商務部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