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27號
【發布日期】2016-6-16
2005年6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5年第3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采取反傾銷措施。2011年6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將原反傾銷措施延長至2016年6月16日。
2015年10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40號公告,公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6年6月16日終止,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前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合格的期終復審申請,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6年6月17日起,終止實施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