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31號
【發布日期】2016-7-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5年7月14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2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腈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6年4月1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存在傾銷,中國腈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存在傾銷,國內腈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
被調查產品名稱:腈綸,又稱聚丙烯腈纖維。
英文名稱:Polyacrylonitrilefiber,或Acrylicfiber。
化學結構式:
R代表:CN或其他官能基團
產品描述:腈綸是以丙烯腈為主要單體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種合成纖維,其分子鏈中至少有85%(質量分數)的丙烯腈重復單元,外觀通常為白色(也可染為其他顏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軟,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稱。腈綸的相對密度較小,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耐酸、耐弱堿、耐氧化劑和一般有機溶劑),優良的耐光性、耐熱性、耐氣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綸通常分為腈綸絲束、腈綸短纖、腈綸毛條三種規格。
主要用途:腈綸一般通過棉紡或毛紡紡成紗線后主要用于服裝(如帽子、手套、圍巾、人造毛皮、毛衫、針織運動服)、裝飾(如地毯、窗簾)、毛毯、毛絨玩具以及戶外(如車、船的罩衣)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項下。上述稅號項下變性腈綸(變性聚丙烯腈纖維)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依克絲蘭工業株式會社16.1%
(JAPANEXLANCO.,LTD)
2.三菱麗陽株式會社15.8%
(MitsubishiRayonCo.,Ltd.)
3.東麗株式會社16.0%
(TorayIndustries,Inc.)
4.其他日本公司16.1%
(AllOthers)
韓國公司:
1.泰光產業株式會社4.1%
(TAEKWANGINDUSTRIALCO.,LTD.)
2.其他韓國公司16.1%
(AllOthers)
土耳其公司:
1.阿克薩丙烯酸化學工業公司8.2%
(AksaAkrilikKimyaSanayiiA.?.)
2.其他土耳其公司16.1%
(All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7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腈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6年7月14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