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24號
【發布日期】2016-6-28
201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0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5年6月26日,應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對中國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對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0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碳鋼緊固件(英文名稱為CertainIronorSteelFasteners)。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包括木螺釘、自攻螺釘、螺釘和螺栓(無論是否帶有螺母或墊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鐵軌的螺釘以及桿徑未超過6毫米的螺釘和螺栓)和墊圈。同時,被調查產品范圍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維護和修理的緊固件。
主要用途:碳鋼緊固件是碳鋼制的用于緊固連接的機械零件,應用范圍包括汽車工業、電子產品、電子設備、機械設備、建筑及一般工業用途等。
各公司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卡馬克斯有限兩合公司
(KAMAXGmbH&Co.KG)6.1%
2.其他歐盟公司(AllOthers)26.0%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6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碳鋼緊固件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29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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