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25號
【發布日期】2016-6-29
2012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10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7.5%,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6.2%。
2015年6月2日,樂凱膠片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正式申請,主張終裁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相紙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法對樂凱膠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5年6月29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調查。本次復審審查范圍是適用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進口相紙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及紙板(簡稱相紙)。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根據對原產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進口相紙的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相關反傾銷稅的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為23.5%,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為23.6%。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將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所適用的相紙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3.5%,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所適用的相紙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3.6%。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6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進口相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X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29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富士膠片制造(歐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制造(美國)有限公司的進口相紙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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