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5年7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取向電工鋼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6年4月1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存在傾銷,中國取向電工鋼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存在傾銷,中國取向電工鋼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
被調查產品名稱:取向電工鋼,又稱冷軋取向硅鋼。英文名稱:GrainOrientedFlat-rolledElectricalSteel,“GOES”。
具體描述:取向電工鋼按重量計含硅量至少為0.6%,含碳量不超過0.08%,可含有不超過1.0%的鋁,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鋼的特性;厚度不超過0.56毫米;呈卷狀的,則其可為任何寬度;呈板狀的,則其寬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產品廣泛應用于變壓器、大型發電機及其他設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2251100、72261100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JFE鋼鐵株式會社39.0%
(JFESteelCorporation)
2.新日鐵住金株式會社45.7%
(NipponSteel&SumitomoMetal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45.7%
(AllOthers)
韓國的公司:
1.株式會社POSCO37.3%
(POSCO)
2.其他韓國公司37.3%
(AllOthers)
歐盟的公司:46.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7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取向電工鋼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6年7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日本、韓國和歐盟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6年7月23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