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37號
【發布日期】2016-8-10
2010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0年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3年8月7日,調查機關發布2013年第52號公告,決定由韓國樂天化學株式會社(LOTTECHEMICALCORPORATION)繼承韓國KP化學公司(KPCHEMICALCORPORATION)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4年8月8日,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52號公告,決定由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繼承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5年11月20日,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57號公告,決定由韓國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HanwhaGeneralChemicalCo.,Ltd.)繼承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5年8月10日,應國內精對苯二甲酸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對中國的傾銷和對中國國內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0年第47號公告、2013年第52號公告、2014年第52號公告、2015年第57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精對苯二甲酸(英文名稱為PureTerephthalicAcid)。
化學分子式:C8H6O4
化學結構式:HOOC[C6H4]COOH,如下圖:
物理化學特征:精對苯二甲酸是無色針狀結晶或無定型粉末(外觀為白色晶體或粉末),無毒、有刺激性,粉塵具有爆炸性,能溶于堿溶液,稍溶于熱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精對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機原料之一,是聚酯纖維和非纖維聚合物的重要基礎原料。精對苯二甲酸與乙二醇(EG)縮聚得到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還可以與1,4-丁二醇或1,4-環己烷二甲醇等反應生成相應的酯。精對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產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纖維(滌綸)、非纖維聚酯產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3611。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株式會社曉星2.6%
(HyosungCorporation)
2.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2.0%
(HanwhaGeneralChemicalCo.,Ltd.)
3.SK油化株式會社11.2%
(SKPetrochemicalCo.,Ltd)
4.三南石油化學株式會社3.7%
(SamnamPetrochemicalCo.,LTD.)
5.樂天化學株式會社2.0%
(LOTTECHEMICALCORPORATION)
6.泰光產業(株)2.4%
(TAEKWANGINDUSTRIALCO.,LTD)
7.其他韓國公司11.2%
(AllOthers)
泰國公司
1.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16.9%
(IndoramaPetrochemLimited)
2.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6.0%
(SiamMitsuiPTACo.,Ltd.)
3.TPT石化大眾有限公司12.9%
(TPTPetrochemicalsPublicCompanyLimited)
4.其他泰國公司20.1%
(All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8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