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51號
【發布日期】2016-9-20
2010年6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16年6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24號公告,決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6年7月28日,內德史羅夫(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后,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發生了變化,沒有必要繼續按照原來反傾銷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傾銷稅,請求對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繼續按照原來的措施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了相關材料。
2016年8月8日,商務部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事通知了原審申請人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緊固件分會。原審申請人對應否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立案發表了評論意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發起期中復審的法定條件。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F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產品范圍為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0年第40號公告和2016年第24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次復審提出評論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發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86-10-85093407;65198477
傳真:86-10-65198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