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46號
【發布日期】2016-9-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廣西糖業協會(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食糖產業正式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糖產業保障措施調查申請書》,申請人請求對進口食糖進行保障措施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數量增長的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依據其會員企業的決議和授權提起申請,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申請人食糖產量占全國總產量比例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第三條和第十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在2011年至2016年急劇增長,2016年1季度比2011年1季度增長663.15%。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在2011年至2015年的增長幅度顯著高于中國食糖需求量的增長幅度;申請調查產品所占中國市場份額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分別為21.23%、26.69%、30.42%、23.16%、32.09%和15.23%。申請人對包括不可預見的發展在內的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增長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申請人同時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的急劇增長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沖擊,中國國內產業的開工率、銷售數量、市場份額、銷售收入、稅前利潤等生產經營指標惡化,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嚴重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進口數量的增加與中國國內產業受到的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保障措施調查立案暫行規則》規定的保障措施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對進口食糖進行保障措施立案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商務部對進口食糖發起保障措施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
被調查產品名稱:食糖。
英文名稱:Sugar。
產品描述:食糖是以蔗糖(分子式為C12H22011)為主要成分的糖的統稱,包括原糖和成品糖。原糖,亦稱粗糖,是指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經過加工制得的不作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原料糖。成品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為原料,經加工制得的可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各種糖,如白砂糖、赤砂糖、綿白糖、紅糖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17019990項下(其中17011300和17011400在201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歸在17011100項下)。
三、登記參加調查
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保障措施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有關說明材料?!兜怯泤⒓诱{查的參考格式》可在相關網站(網址附后,下同)下載。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被調查產品、申請人資格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聽證會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可以向商務部申請舉行聽證會,并可在相關網站查詢聽證會有關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應當為規范中文,非中文資料應提交中文譯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譯文為準。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6年9月22日起開始,通常應在6個月內(2017年3月22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兩個月。
十、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757,65198412
傳真:0086-10-85093401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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