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49號
【發布日期】2016-9-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6年1月1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干玉米酒糟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傾銷,國內干米酒糟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6年9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
被調查產品名稱:干玉米酒糟,又稱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稱: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體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為原材料在發酵制取酒精(乙醇)過程中對糟液進行加工處理后而獲得的酒精糟及殘液干燥物,無論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質。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動物飼料原料,與其他營養成分進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產品及特種動物等的飼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3033000項下。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6年9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見附件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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