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48號
【發布日期】2016-9-2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6年1月1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干玉米酒糟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補貼,國內干米酒糟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
被調查產品名稱:干玉米酒糟,又稱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稱:Distiller''sDriedGrainswithorwithoutSolubles。
具體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為原材料在發酵制取酒精(乙醇)過程中對糟液進行加工處理后而獲得的酒精糟及殘液干燥物,無論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質。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動物飼料原料,與其他營養成分進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產品及特種動物等的飼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3033000項下。
三、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產品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采用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產品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附件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乘以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進口經營者進口上述產品時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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