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53號
【發布日期】2016-9-30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7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關稅配額總量
2017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
二、申請企業類型
(一)國營貿易企業;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三)持有2016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不包括代理進口)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四)2015年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或食糖年銷售額4.5億元以上(含4.5億元)的食糖生產企業;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申請者基本條件
(一)2016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進行了年度報告公示;
(二)2014年至2016年在商務、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食藥監、社會保障、環保、行業自律等方面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相關規定;
(四)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6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四、申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2015年企業生產和銷售食糖的增值稅完稅證明(申請一般貿易配額的生產企業提供);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一般貿易配額的生產企業提供);
(六)經海關背書簽章的2016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有實績申請者提供);
(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原糖加工企業提供)。
五、配額分配
(一)如關稅配額總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
(二)如關稅配額總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實績申請者優先獲得配額,根據申請者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進行分配。
六、申請期限
(一)商務部委托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委托機構)接收企業申請材料。申請者于2016年10月15日至31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商務部委托機構提交申請?!掇r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件1)樣本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二)商務部委托機構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書面申請資料送達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并將信息上傳至配額許可證管理平臺。逾期不再受理。
七、商務部將申請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內接受舉報,被舉報申請企業經確定申報材料不屬實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八、商務部于2017年1月1日前下達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商務部委托機構向獲得配額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九、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附件:1.2017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