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67號
【發布日期】2016-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原外經貿部令2002年第27號),商務部制定了《2017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現予公布。
商 務 部
2016年11月7日
2017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和相關程序
第一條成品油(燃料油)進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相關規定,對一定數量的燃料油進口實行非國營貿易管理,由符合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企業在年度進口允許量內進口。
第二條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17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為1620萬噸。
第三條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資質條件
(一)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不低于1萬噸的成品油進口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接卸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擁有庫容不低于5萬立方米的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000萬美元或1.2億元人民幣;
(五)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條資質申請報送材料
(一)企業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企業的海關編碼、企業代碼和授信額度材料;
(二)擁有不低于1萬噸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文件;不擁有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企業需提供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的使用權協議一式兩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擁有不低于5萬立方米成品油儲罐或油庫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文件;不擁有成品油儲罐或油庫的企業需提供簽訂成品油儲罐或油庫使用權協議一式兩份(包含原件一份);
(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海關、稅務)書面審核或證明材料;
(五)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無需提供第2-3款申請材料,當年新獲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資格的企業和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需提供第4款申請材料;
(六)申請材料當年有效。
第五條資質審核程序
新申請企業可根據本公告有關規定,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2017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9月30日前將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匯總并報送商務部(報送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18號窗口李又萍;聯系電話:010-65197862;郵政編碼:100731)。封裝申請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紙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項編號:18010-001"字樣。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按上述時間報送商務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務部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并在網站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商務部提請復核。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可以繼續補充申報材料。商務部依公示情況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企業可按本公告規定申領2017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已獲得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并獲得2016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繼續按本公告規定申領2017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第六條進口允許量先來先領
2017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資質條件的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求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其可申領的起始數量根據2016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完成情況、許可證核銷率設定。在起始申領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企業報關進口或將未使用完畢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直至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總量申領完畢。
第七條2017年起始進口允許量
(一)2016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80%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業,2017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8萬噸;
(二)2016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50%-7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業,2017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5萬噸;
(三)2016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25%-4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業,2017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3萬噸;
(四)2016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25%以下的企業,2017年扣減50%的起始進口允許量;
(五)連續兩年沒有開展業務,沒有申領進口許可證的企業,起始進口允許量調降至5萬噸;
(六)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新企業,2017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5萬噸;
(七)2017年燃料油起始允許量最高不超過30萬噸,最低不低于5萬噸。
第八條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領
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相關省級發證機構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復印件: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銀行信用證或其他付匯憑證;
(四)提單或其他能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五)相關發證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受理及發放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各地省級發證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申請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同時留存企業申請材料的復印件。
第十條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需重新辦理,舊證撤銷后換發新證需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自動進口許可證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構和原證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掛失手續。核實無誤后,原發證機構簽發新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
第十一條已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核銷
企業在報關進口后10個工作日內,憑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核銷函到原發證機構預核銷已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核銷函須列明自動進口許可證證號、報關單號、報關數量、報關日期、報關口岸等。預核銷的已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不計入企業可申領的起始允許量,企業可就預核銷數量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企業辦理全部付匯、清關手續后,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原件到原發證機構正式核銷已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對實行電子通關的企業,如報關單未加蓋海關驗訖章,辦理正式核銷時還須提供相關完稅證明原件(即海關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或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并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完稅證明復印件供發證機構存檔。正式核銷手續應在清關后3個月內完成。
對于確需延期付匯的企業,由企業出函說明情況,并承諾在付匯日后,持銀行出具的進口承兌/付匯通知書原件到原發證機構正式核銷,同時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通知書復印件供發證機構存檔。
第十二條未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退還
企業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畢的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原發證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允許量歸入全國未使用燃料油允許量,供企業先來先領。
第十三條自動進口許可證核銷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全國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核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將分季度監測、公布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核銷率,即企業已核銷數量(含預核銷數量)/企業已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總量。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督促各發證機構提醒一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及時交回未使用允許量,對二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予以警示和警告,對三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采取扣減50%起始允許量、暫停發放新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措施。
企業當年核銷率將作為該企業下一年度起始進口允許量的設定依據。
第十四條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不足年度允許量10%時,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每半個月公布燃料油允許量使用率和剩余數量,方便企業做好進口業務安排。
第十五條企業的相關責任
企業需對所報送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備案和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并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和申領材料行為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兩年內將不予受理其燃料油進口業務申請。
第十六條其他
自2016年12月25日起,各發證機構受理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發放2017年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