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10月21日商務部第8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高虎城
2016年11月3日
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商務部對有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商務部決定廢止16件規章。具體如下:
一、經商工商總局同意,廢止《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1990〕外經貿法字第22號);
二、廢止《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1996〕外經貿運發第461號);
三、廢止《駐香港勞務管理人員審批管理辦法》(〔1998〕外經貿合發第3號);
四、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同意,廢止《繭絲流通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令第28號);
五、經商外匯局同意,廢止《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外經貿部、外匯局令2002年第32號);
六、廢止《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號);
七、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八、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5號);
九、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5年第30號);
十、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商務部令2006年第22號);
十一、經商工商總局同意,廢止《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7年第4號);
十二、廢止《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7年第17號);
十三、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三)》(商務部令2007年第18號);
十四、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商務部令2009年第4號);
十五、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五)》(商務部令2012年第4號);
十六、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六)》(商務部令2012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