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61號
【發布日期】2016-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對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公告如下:
一、將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均通過本公告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征收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三、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四、如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附件:將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一覽表.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