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72號
【發布日期】2016-12-14
2007年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傾銷稅。2011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16號公告,調整了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反傾銷措施。2013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號公告,決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反傾銷措施,為期5年。目前,荷蘭艾維貝公司(AVEBEU.A.)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12.6%,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56.7%。
2011年9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5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補貼稅。2016年9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43號公告,決定對該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目前,荷蘭艾維貝公司(AVEBEU.A.)適用的反補貼稅率為12.4%,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反補貼稅率為12.4%。
2016年10月14日,艾維貝合作社公司(Co?peratieAVEBEU.A.)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按照荷蘭商會要求,荷蘭艾維貝公司作為農民合作社須在名稱中加入“Co?peratie”(合作社的荷蘭語),公司停止使用原名稱,請求適用其在馬鈴薯淀粉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中的反傾銷稅率和反補貼稅率,并提交了荷蘭商會要求變更名稱的往來郵件、公司關于變更名稱的內部通告、營業執照、生產能力、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信息,經荷蘭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荷蘭大使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在規定時間內,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未提出異議。
2016年11月11日,艾維貝合作社公司補充提交了更名前的營業執照、更名前后的股東情況、董事和監事情況以及生產流程情況。2016年11月15日,艾維貝合作社公司補充提交了其更名前后的生產設施情況。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的名稱變更符合其所在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后關于馬鈴薯淀粉的經營管理、生產能力未發生變化,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以及管理層人員等均未發生重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艾維貝合作社公司(Co?peratieAVEBEU.A.)適用荷蘭艾維貝公司(AVEBEU.A.)在馬鈴薯淀粉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中所分別適用的12.6%反傾銷稅率和12.4%反補貼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荷蘭艾維貝公司(AVEBEU.A.)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馬鈴薯淀粉,適用馬鈴薯淀粉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中其他歐盟公司所分別適用的56.7%反傾銷稅率和12.4%反補貼稅率。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