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6年第75號
【發布日期】2016-12-09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暫停進口朝鮮原產煤炭。對于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可予以放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09日
【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6年第75號
【發布日期】2016-12-09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暫停進口朝鮮原產煤炭。對于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可予以放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