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6年第81號
【發布日期】2016-12-23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關于自朝鮮進口煤炭。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起,朝鮮每年向所有會員國出口煤炭的總金額不超過400870018美元或總量不超過7500000公噸(以其中低者為準)。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171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以下簡稱1718委員會)將每月在其網站公布朝鮮出口到所有會員國的煤炭量(額)情況,在達到總量或總額的95%時,將通知各會員國立即停止當年從朝鮮進口煤炭。屆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聯合國通知發布公告,自公告執行之日起一律禁止自朝鮮進口煤炭(包括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請各相關企業密切關注1718委員會相關網頁 (英文:https://www.un.org/sc/suborg/en/sanctions/1718,中文:https://www.un.org/sc/suborg/zh/sanctions/1718),及時了解聯合國對朝鮮出口煤炭情況的通報,提前做好準備,合理安排進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自朝鮮進口煤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若有違反,將立即終止相關企業進口,并由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不涉及與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代表他們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助規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附件1、2);
(二)完全是為了保障朝鮮國民的民生,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收。
(三)須在進口報關時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承諾書(附件3)。
經證實自羅津港進口的非朝鮮產煤炭,仍適用《關于對朝鮮禁運部分礦產品清單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2016年第11號公告)。
二、禁止自朝鮮進口銅、鎳、銀、鋅,對于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可予以放行。
三、禁止自朝鮮進口雕像,除非1718委員會逐案事先批準。對于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可予以放行。
四、禁止對朝鮮出口直升飛機和船只,除非1718委員會逐案事先批準。
五、有關禁運產品詳情見附件4。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4日起執行。
附件:1.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擬定并維持的名單(中文)
2.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擬定并維持的名單(英文)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