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82號
【發布日期】2016-12-26
【實施日期】2017-1-1
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總體部署,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審批、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貨物自動進口許可、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進出口審批和內銷審批等行政審批項目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貨物進出口行政許可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的申領、使用和管理
(一)貨物進出口行政許可電子認證證書(以下簡稱電子認證證書)是指在網上辦理貨物進出口行政許可事項時,用于驗證申請人身份、實現電子簽名和保障安全通信的數據電文,包括進出口許可證等電子認證證書。
(二)貨物進出口行政許可電子鑰匙(以下簡稱電子鑰匙)是指以閃存(英文名稱為FlashMemory)作為存儲介質,采用通用串行總線(英文簡稱USB)接口,專門存儲電子認證證書的微型移動存儲設備,包括進出口許可證等電子鑰匙。電子認證證書寫入電子鑰匙后,不允許被導出和復制。
(三)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的方式申請有關貨物進出口行政許可,需先領取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之后使用電子鑰匙登錄有關系統辦理申請。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申請人領取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的申請。在北京的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北京市商務主管部門申領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
(五)申請人可自行以郵寄或現場提交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領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貨物進出口行政許可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回執(復印件)。
(六)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領取可實行預申請的辦法。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接收后,即視同收到申請人申請并予以辦理。
(七)電子鑰匙損壞或遺失且電子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可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補辦。申請補辦時僅需提交申請表,并交回已領取的電子鑰匙(已遺失的除外)。
(八)申請人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出口企業代碼變更或電子認證證書失效的,申請人需自行以郵寄或現場提交、預申請等方式,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重新申領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并交回已領取的電子鑰匙。重新申領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同上述第五項規定。
(九)申請人一般只申領1份電子認證證書和1把電子鑰匙,有特殊原因的可最多申領3份電子認證證書和3把電子鑰匙。涉及屬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貨物時,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只能由有資質的申請人申領。
(十)申請人申領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需如實、準確地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應進行驗核。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應在申請表上加蓋驗核專用章,并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申請表轉交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內容不正確或形式不完備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后,再將申請表加蓋驗核專用章,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轉交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十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自收到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驗核的申請表之日起5日內,應當制作、簽發電子認證證書并寫入電子鑰匙,然后將電子鑰匙交付指定的快遞服務提供商發往有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快遞服務提供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將電子鑰匙送達有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十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指定的快遞服務提供商送達的電子鑰匙后,應在3日內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需現場簽收和領取電子鑰匙。因特殊原因不能現場領取電子鑰匙的,經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取快遞的方式,由指定的快遞服務提供商將電子鑰匙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的經辦人員簽收時,需向快遞服務提供商工作人員證明身份。
(十四)以郵寄或現場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的經辦人員在領取電子鑰匙時,需提供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并證明身份。以預申請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的經辦人員領取電子鑰匙時除需提供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并證明身份外,還需提交申請表和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回執(復印件);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并驗核后,向申請人發放電子鑰匙。以預申請方式提交申請但因故不能現場領取電子鑰匙的,申請人需自行以郵寄等方式將上述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并驗核后,將電子鑰匙交付指定的快遞服務提供商發往申請人。
(十五)為維護密碼安全,電子認證證書有效期暫定一年。按規定簽發的電子認證證書寫入電子鑰匙之日為起始日期,一年(按365日計算)后為終止日期。
(十六)電子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電子鑰匙的,應在電子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0日,按照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規定的方法對電子認證證書進行在線更新。更新后的電子認證證書有效期仍為一年,有效期的起止日不變。未按期更新的電子認證證書期滿失效,電子鑰匙停止使用。
(十七)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在電子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持續提示證書持有人更新電子認證證書。
(十八)申請人辦理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事項不繳納費用。
(十九)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申領、發放及制作、簽發等事務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負責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工本費及相關費用的預算申請和支出使用,負責按規定選擇符合條件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快遞服務提供商。
(二十)電子認證證書由符合條件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制作和簽發,需準確載明以下內容:簽發證書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名稱;證書持有人名稱;證書序列號;證書有效期;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電子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十一)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制作、簽發電子認證證書和維護已簽發的電子認證證書,不轉托其他單位制作、簽發和維護。
(二十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所提供的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務等人員;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已申請取得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三)電子認證證書是申請人身份的數字證明,應由申請進口單位或申請出口單位領取并使用,涉及屬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貨物時,只能由有資質的單位領取并使用。
(二十四)商務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快遞服務提供商對因制作、簽發電子認證證書以及發放、送達電子鑰匙而知悉的申請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二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電子認證證書或攻擊相關密碼,不得利用電子認證證書危害國家安全和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二、關于工業品、農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一)屬于出口配額管理并且以招標方式分配配額的工業品為甘草及甘草制品,農產品為藺草及藺草制品。申請人申請上述商品出口配額,需按規定的條件提交申請并參加商務部組織的配額招標投標。
(二)商務部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后,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工業品和農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三)工業品和農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結束后,商務部按照中標結果向申請人發放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請人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其他事項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已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5號),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已不再使用。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已經取消,申請進口單位履行進口報告義務不再需要使用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
(三)本公告所稱申請人,是指依法申請進口或申請出口的單位。
(四)本公告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商務部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