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83號
【發布日期】2016-12-28
根據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關于2016年度第二批國家儲備糖投放公告》(2016年第28號)要求,商務部決定對部分中央儲備糖(以下簡稱儲備糖)以競賣形式投放市場?,F公告如下:
一、競賣的組織管理
(一)競賣管理工作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負責;
(二)競賣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承擔;
(三)競賣通過華商中心電子網絡系統公開進行。
二、競賣的數量、品種、時間和地點
(一)第二批第一次競賣總量為9.2萬噸;
(二)競賣品種為白砂糖;
(三)競賣時間為2016年12月30日9時至16時。如有特殊情況需更改時間或停止競賣,另行通知;
(四)競賣地點為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
三、競賣底價
白砂糖競賣底價為6000元/噸。
四、競賣白砂糖的品質
本次競賣的是2016/2017年度加工、符合國標一級標準的白砂糖。
五、競賣交易方式
(一)競賣交易按儲備糖競賣交易規則執行。競賣數量每份為300噸的整數倍,最高不超過1200噸,各庫點剩余數量不足600噸的,視同一份競賣。價款按實際數量和競賣單價結算。
(二)參加競賣交易企業,經華商中心確認,報商務部備案。具體要求和需辦理的手續由華商中心另行通知。
(三)實行保證金制度。參加競賣交易的交易企業,在交易前,需在“履約保證金專戶”賬戶上存入保證金。保證金數量根據預購食糖數量按500元/噸存入。
(四)繳納交易手續費。根據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有關規定,儲備糖競買成交方按10元/噸交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時,交易系統將自動按交易數量和510元/噸暫扣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
(五)按規定付清貨款。交易結束后,競買成交方按規定與華商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購銷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貨款全額匯到華商中心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營業部開立的“儲備糖競賣結算專戶”。
(六)競賣交易企業請于2016年12月29日13時至15時參加有關統一測試。
六、提貨
(一)本次競賣成品糖的提貨地點為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遼寧省營口市、阜新市、山東省德州市、日照市、廣東省湛江市儲存倉庫。競買成交方必須按掛牌交易時標明的提貨日期提貨,因競買成交方原因未按時提貨的,至掛牌交易時標明的排隊序列的隊尾重新排隊。因加工企業或儲存倉庫原因造成競買成交方未按時提貨的,不需重新排隊,由加工企業或儲存倉庫負責解決,同時,不能收取相關費用。成品糖出庫費不得超過20元/噸,由競買成交方支付。
(二)競買成交方根據標明的提貨日期盡快提貨。自標明的提貨日期起,5日內提貨的,競買成交方不承擔倉租保管費。超過5日,低于30日的,屬于競買成交方原因造成,由競買成交方按照每日每噸0.15元向儲存倉庫按規定標準支付倉租保管費;屬于加工企業或其儲存庫原因造成,競買成交方不承擔倉租保管費。除不可抗力外,超過30日的,取消責任方相應的競價交易資格或加工企業資格。由于未及時提貨造成的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遇不可抗力,有關單位要及時向華商中心書面報告,確認后可相應延長提貨時間。
七、違約保證金
華商中心應在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扣繳的違約保證金上繳中央財政。
商 務 部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