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79號
【發布日期】2017-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6年1月1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干玉米酒糟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6年9月23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傾銷,中國干米酒糟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傾銷,中國干米酒糟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
被調查產品名稱:干玉米酒糟,又稱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稱:Distiller''sDriedGrainswithorwithoutSolubles。
具體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為原材料在發酵制取酒精(乙醇)過程中對糟液進行加工處理后而獲得的酒精糟及殘液干燥物,無論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質。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動物飼料原料,與其他營養成分進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產品及特種動物等的飼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30330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所有產品均為被調查產品。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見附件2。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其中,有關進口經營者自博伊特和安德森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其他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進口經營者自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責任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責任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經營者自初裁中未列明但在終裁中列明的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公告確定的終裁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超出部分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有關情況見本公告附件1。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7年1月12日起執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