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78號
【發布日期】2016-12-30
2005年1月1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19號公告,決定將株式會社OPTOMAGIC(OPTOMAGICCO.,LTD)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執行。
2009年5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36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Ltd)繼承LG電線株式會社(LGCable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G電線株式會社名稱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韓國其他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期終復審立案調查,同時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該產品的反傾銷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92號公告,裁定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和2009年第36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44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SystemLtd.)繼承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2年7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37號公告,決定由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繼承原株式會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3%的反傾銷稅稅率。以株式會社OPTOMAGIC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適用“其他韓國公司”的46%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3年3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將原產于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SystemLtd.)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將原產于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2015年12月30日,應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70號公告,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和對中國國內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2009年第36號公告、2010年第92號公告、2011年第44號公告、2012年第37號公告和2013年第9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根據國際電信聯盟電信標準化部門(ITU-T)建議的單模光纖標準,G.652單模光纖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號。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在15~18ps/nm.km。
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主要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和緊套光纜等,能夠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包括長途網、市內城域網,以及接入網等在內的通信骨干網。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46%
(AllOthers)
韓國公司
1.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9.1%
(LSCable&SystemLtd.)
2.韓國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 7.9%
(TAIHANFiberopticsCo.,LTD.)
3.其他韓國公司46%
(All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