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80號
【發布日期】2017-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6年1月1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干玉米酒糟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16年9月28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補貼,國內干米酒糟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補貼和補貼金額、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補貼,國內干米酒糟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補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產品征收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產品征收反補貼稅。
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
被調查產品名稱:干玉米酒糟,又稱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稱:Distiller''sDriedGrainswithorwithoutSolubles。
具體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為原材料在發酵制取酒精(乙醇)過程中對糟液進行加工處理后而獲得的酒精糟及殘液干燥物,無論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質。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動物飼料原料,與其他營養成分進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產品及特種動物等的飼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30330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所有產品均為被調查產品。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稅率見附件2。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產品時,應依據本終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反補貼稅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補貼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補貼稅的商品范圍和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補貼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補貼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其中,有關進口經營者自博伊特和安德森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其他美國公司的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補貼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進口經營者自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責任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補貼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經營者自初裁中未列明但在終裁中列明的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公告確定的終裁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補貼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超出部分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有關情況見本公告附件1。
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產品不再追溯征收反補貼稅。
五、征收反補貼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六、復審
在征收反補貼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調查機關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17年1月12日起執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