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6年第86號
【發布日期】2016-12-3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有關規章,現公布《201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以下簡稱為目錄),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2015年12月29日發布的《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錄的貨物有44種,分別屬于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屬于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為:活牛(對港澳出口)、活豬(對港澳出口)、活雞(對港澳出口)、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磷礦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白銀。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貨物的,需按規定申請取得配額(全球配額或國別、地區配額),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的,需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為: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天然砂(含標準砂)、礬土、鎂砂、滑石塊(粉)、氟石(螢石)、稀土、錫及錫制品、鎢及鎢制品、鉬及鉬制品、銻及銻制品、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制品、硫酸二鈉、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維生素C、青霉素工業鹽、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銦及銦制品、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其中,對向港、澳、臺地區出口的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需申領出口許可證,并符合申領許可證的條件;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需憑中標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于中國的汽車、摩托車產品,需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他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免予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以招標方式分配出口配額的貨物和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屬于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的,由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省級)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簽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以外的列入目錄的貨物,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鈰及鈰合金(顆粒<500μm)、鎢及鎢合金(顆粒<500μm)、鋯、鈹的出口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五)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目錄內貨物不納入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二、對玉米、大米、鎢及鎢制品、銻及銻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銀等貨物實行出口國營貿易管理。
繼續暫停對潤滑油(27101991)、潤滑脂(27101992)和潤滑油基礎油(27101993)一般貿易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企業憑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其他貿易方式下出口管理仍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執行。
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目錄內貨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于配額管理的貨物,憑配額證明文件、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以招標方式分配配額的貨物,憑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憑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有關批準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申領白銀出口許可證需加驗商務部批件;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和潤滑油基礎油)需憑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函申領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為實施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對不屬于“一批一證”制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簽發時應在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非一批一證”制貨物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12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即使尚存余額,海關也停止接受報關。屬于“非一批一證”制的貨物為:
1.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3.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4.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批一證”制,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五、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目錄內部分貨物實行指定口岸報關出口。
(一)甘草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甘草制品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
(二)鎂砂項下產品“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海關商品編碼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報關口岸,鎂砂項下其他產品的出口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大東港、莊河)、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報關口岸。
(三)稀土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青島海關、黃埔海關、呼和浩特海關、南昌海關、寧波海關、南京海關和廈門海關。
(四)銻及銻制品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
(五)對臺港澳地區出口天然砂的報關口岸限定于企業所在省的海關。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