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特大型地質災害救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7〕17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2017年8月,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和我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9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地質災害救災是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支出方向之一。為指導各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救災補助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根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強調和明確如下:
一、補助范圍
一是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突發地質災害災情,;二是因群發性地質災害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突發地質災害災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總數應達到特大型地質災害標準。突發地質災害主要為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引發,因修建水庫、交通建設、采礦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在支持范圍。
二、申報
由受災省份財政部門會同國土部門聯合向財政部和我部申報。申報文件編財政部門文號。
申報文件包括以下內容:特大型地質災害類型、規模、造成人員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救災工作開展情況,救災費用支出情況,以及申請中央財政支持金額及用途。如為群發性地質災害,需包括地質災害災情總體情況及主要地質災害情況列表等內容。
三、支出方向
失聯人員搜救、二次災害防范所采取的調查評估與監測預警措施、災害成因調查分析、災害體應急治理、周邊和類似地區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針對應急排查出的隱患采取的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等措施、受威脅和受災人員臨時轉移安置、救災現場及救災通道交通保障、救災期間后勤和通訊保障。
四、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要牢固樹立“救災款就是高壓線”的意識,對救災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切實管好用好補助資金。嚴格按照批準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相關省份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緊密聯系財政部門,在救災資金預算下達之日后3個月之內將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和我部備案。部將適時對各地地質災害救災資金的使用、相關政策措施出臺情況等開展檢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