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1號
【發布日期】2017-2-28
2015年12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6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龍江中盟龍新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宏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后原產于新加坡、泰國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產于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對中國出口傾銷幅度加大,超過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17年1月11日,商務部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新加坡、泰國和日本駐華使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的期中復審立案條件。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F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原產于新加坡、泰國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產于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5年第60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丙烯酸甲酯
英文名稱:MethylMethacrylate(MMA)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發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放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本案調查問卷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動態"欄目下載。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放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系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86-10-65198420;85093403
傳真:86-10-65198172
商 務 部
2017年2月28日
附件1:申請書正文
附件2:申請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