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
證監發〔2019〕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機場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機場公安局,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鐵科院集團公司、各鐵路公安局:
為了強化發行人、上市公司對信息披露的誠信義務,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核查把關作用,督促證券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進一步營造有利于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誠信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按照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要求,現就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關于監管信息查詢。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過程中,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職責時,可以依托以下信息平臺,或商請有關單位協助安排,獲取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與人員的監管信息,特別是違法失信信息:
(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自助查詢、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協查等方式,獲取上述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自助查詢、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協查等方式,獲取上述市場主體的征信信息;
(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助查詢、涉企信息協議交換等方式,獲取相關企業信息。
二、關于失信信息推送。
證監會將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產生的以下違法失信信息,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信息平臺,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有關部門共享:
(一)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監管措施;
(二)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紀律處分。
三、關于信用記錄應用。
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過程中,發現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他領域、其他部門存在法定期限內的違法失信記錄的,將其作為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職責的重要參考。
四、關于失信聯合懲戒。
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下列違法失信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并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懲戒結果通報給證監會和發展改革委:
(一)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過程中,以及在科創板上市后,報送或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或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關報送或披露文件上簽字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
(二)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持續信息披露提供保薦或證券服務,對發行人、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有責任,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或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有關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的執業人員。
針對上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對構成上述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監管總局)。
(二)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國資委)。
(三)依法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銀保監會)。
(四)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證監會)。
(五)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證監會)。
(六)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和其他投資領域優惠政策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七)針對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再融資階段存在欺詐發行的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以及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關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國鐵集團)。
(八)針對科創板中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民航局、國鐵集團)。
(九)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業,在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依法予以限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
(十)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業,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或獎項,已經授予的予以撤銷(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
(十一)對違法失信責任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五、其他事宜。
為了便利社會公眾查詢了解相關主體失信記錄,引導市場化懲戒發揮作用,證監會對于科創板試點注冊制中的前述違法失信行為,按照《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實施為期一年的公示。
在對相關違法失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司法判決執行完畢或者市場禁入期滿之日起五年內,有關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實施或解除聯合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相關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被行政復議機關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被司法機關裁判為無效或者撤銷的,證監會在復議決定、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除違法失信信息,同時將該情況向已推送的有關部門予以通報。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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