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6月26日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現就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合理劃分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通過改革形成與現代財政制度相匹配、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劃分模式,為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在完善中央決策、地方執行機制的基礎上,適度加強中央政府承擔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落實好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權范圍內的責任,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保障改革舉措落實落地。
——堅持人民交通為人民。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著力解決交通運輸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律。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對運轉情況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業發展規律的事項進行總結和確認,對存在問題的事項進行調整和完善,穩步推進相關改革。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按照上述總體要求和交通運輸工作的特點,劃分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六個方面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中央財政事權。
1.公路。(1)國道。中央承擔國道(包括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的宏觀管理、專項規劃、政策制定、監督評價、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國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負責部分的建設和管理,普通國道中由中央負責部分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職責。中央承擔國家高速公路建設資本金中相應支出,承擔普通國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中由中央負責事項的相應支出。(2)界河橋梁。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委托地方實施。(3)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委托地方實施。界河橋梁、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2.水路。(1)長江干線航道。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實施。(2)西江航運干線。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視改革進展情況,逐步由中央實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執行。(3)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包括航運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實施或委托地方實施。(4)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監管和應急救助打撈。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實施。上述水路領域事項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3.鐵路。(1)宏觀管理。中央承擔全國鐵路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路網統一調度和管理等職責。(2)由中央決策的鐵路公益性運輸。中央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3)其他事項。中央承擔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鐵路運輸調度指揮,國家鐵路、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際管理合資鐵路的安全保衛,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交通衛生檢疫等公共衛生管理,鐵路行業科技創新等職責。上述鐵路領域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支出責任。
4.民航。(1)空中交通管理。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實施。(2)民航安全管理。中央承擔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3)專項任務機隊建設和運營。中央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4)重大和緊急航空運輸。中央承擔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等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上述民航領域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支出責任。
5.郵政。(1)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主干網絡。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2)郵件和快件進出境設施。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或委托地方實施。(3)其他事項。中央承擔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職責。上述郵政領域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支出責任。
此外,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領域中央履職能力建設,由中央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主要包括相關領域中央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所開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重大問題研究,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基礎類、公益類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監管,行業統計與運行監測,開展國際合作等事項。
(二)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1.公路。(1)國家級口岸公路。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2)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上述公路領域事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水路。(1)京杭運河及其他內河高等級航道。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2)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中央承擔沿海港口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3)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和海(水)上搜救。中央承擔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等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實施。發揮地方政府組織能力強、貼近基層、獲取信息便利的優勢,強化地方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關職責。(4)水運綠色發展。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上述水路領域事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3.鐵路。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承擔干線鐵路的組織實施職責,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其中干線鐵路的運營管理由中央企業負責實施。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4.民航。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運輸機場相關職責。其中,中央承擔運輸機場布局、建設規劃、政策決定和相關審批工作等職責,國務院明確規定由民航局直接管理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北京大興國際機場、天津機場、西藏區內機場、洛陽機場的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負責實施;地方根據全國運輸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運輸機場建設規劃,并負責建設、運營、機場公安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5.郵政。(1)郵政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管。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實施。(2)其他郵政公共服務。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實施。上述郵政領域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6.綜合交通。(1)運輸結構調整、全國性綜合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實施。(2)綜合交通應急保障。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國家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軍民融合和國防交通動員能力建設與管理、國家特殊重點物資運輸保障等職責。(3)綜合交通行業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上述綜合交通領域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三)地方財政事權。
1.公路。(1)國道。地方承擔國道(包括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和具體組織實施。地方負責籌集國家高速公路建設中除中央財政出資以外的其余資金,承擔普通國道建設、養護、管理、運營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省道、農村公路、道路運輸站場。地方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并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3)道路運輸管理。地方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并承擔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省道、農村公路、道路運輸站場和道路運輸管理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2.水路。(1)其他內河航道、內河港口公共錨地、陸島交通碼頭。地方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并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2)客運碼頭安全檢測設施、農村水上客渡運管理。地方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并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管和搜尋救助。地方承擔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上述水路領域事項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3.鐵路。(1)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業實施。(2)由地方決策的鐵路公益性運輸。地方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地方實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業實施。(3)其他事項。地方承擔鐵路沿線(紅線外)環境污染治理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除國家鐵路、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際管理合資鐵路外的其他鐵路的安全保衛職責。上述鐵路領域事項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4.民航。地方承擔通用機場相關職責,主要包括本行政區域內通用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相關審批工作,并負責通用機場的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民航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所有的通用機場除外),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5.郵政。地方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等相關職責,負責規劃、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6.綜合交通。地方承擔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相關職責,主要包括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等,負責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此外,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領域地方履職能力建設,由地方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主要包括相關領域地方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所開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地方相關政策法規及地方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統計與運行監測,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等事項。
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并適當考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特殊因素。交通運輸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方案,細化實化改革任務和舉措,強化對改革任務進展情況的督查和評估。各地區要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落實支出責任,強化投入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和投資計劃,切實落實支出責任。對屬于地方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確保地方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對地方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級政府可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三)加強省級統籌,推進省以下改革。各地區要根據本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制定省以下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組織推動相關改革工作。要加強省級統籌,適度加強省級政府承擔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避免將過多支出責任交由基層政府承擔。
(四)協同推進改革,形成良性互動。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交通運輸領域現有重大改革有機銜接、整體推進、務求實效。要強化頂層設計,準確把握各項改革措施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形成良性互動、協同推進的局面。要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盤活存量資金,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交通運輸領域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完善配套制度,促進規范運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全面系統梳理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方面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抓緊修訂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研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逐步實現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治化、規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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