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8號
【發布日期】2017-4-12
2013年1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
2017年2月8日,江蘇德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德納(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對自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進口的上述產品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17年2月15日,商務部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事宜通知了美國駐華使館和歐盟駐華使團,并向其轉交了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歐盟委員會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論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的期中復審立案條件。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現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3年第5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
英文名稱:
EthyleneGlycolMonobutylEther(乙二醇的單丁醚),DiethyleneGlycolMonobutylEther(二甘醇的單丁醚)。
分子式:
乙二醇的單丁醚:
二甘醇的單丁醚:
化學結構式:
乙二醇的單丁醚:
二甘醇的單丁醚:
物理化學特征:
乙二醇的單丁醚:無色透明液體,微有香味,接觸明火、高熱和強氧化劑有燃燒的危險。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機溶劑,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樹脂、硝基纖維素等。
二甘醇的單丁醚:無色透明液體,微有香味,接觸明火、高熱和強氧化劑有燃燒的危險。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機溶劑,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樹脂、硝基纖維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是廣泛應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劑,也是硝化纖維素、醇酸樹脂和用順酐改性的酚醛樹脂的溶劑。一般用作涂料特別是硝基噴漆,可以防霧、防皺,提高涂膜的光澤性和流動性;也用作金屬清洗劑,脫漆劑,脫潤滑油劑,汽車引擎洗滌劑,干洗溶劑,環氧樹脂溶劑,藥物萃取劑,農藥分散劑,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纖維油劑的油分散互溶劑;也用作硝化纖維素、清漆、印刷油墨、圖章用印臺油墨、油脂和樹脂等的溶劑,乳膠漆的穩定劑,飛機涂料的蒸發抑制劑,高溫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進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94300。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一)復審調查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復審范圍:本次復審審查范圍是原產于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品的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登記參加應訴。
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兜怯泤⒓诱{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載。
(三)問卷發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本案調查問卷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案件動態”欄目下載。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四)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五)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地區)政府和企業。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系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86-10-65198727;65198197
傳真:86-10-65198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