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交文〔2019〕164號
現將《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規范省廳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據《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發〔2018〕164號),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廳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省廳依據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前款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省廳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并由省廳主辦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以下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
(二)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獎懲決定;
(三)請示、報告、技術標準規范、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屬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起草部門)起草以省廳名義印發的公文時應當審查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
第四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規定,堅持合法、公開、精簡、效能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全面論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不得超越權限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不得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七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落實省廳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公文精簡的要求,不得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以條文的形式制定,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規范標注,確保結構清晰、表述嚴謹、文字精煉、準確無誤。
第八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執行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內容,明確列明因該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廢止的文件的名稱、文號;僅涉及部分條款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列明相關條款。
第九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與其他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相關聯的,起草部門應當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協調。
第十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規定事項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有效期與該時限保持一致。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同步形成起草說明,涉及重大事項的,還應當同時起草解讀材料和輿情應對方案。起草說明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該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等;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起草過程、征求意見及對意見采納情況;
(五)該文件與此前發布的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并、銜接、替代、廢止等關系;
(六)該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七)該文件的評估論證結論;
(八)該文件發文形式、印發范圍以及宣貫措施等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 起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廳網站等媒體,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意見建議的反饋方式和期限。起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等意見。涉及其他單位和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
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應當說明理由。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請廳務會議審議前送廳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并按照《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不得提請審議。
第十四條 送廳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送審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四)征求的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五)其他與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起草部門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一)是否超越省廳法定職權范圍;
(二)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三)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六條 廳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行政規范性文件,必要時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組織論證或者聽證。起草部門組織論證、聽證以及補充有關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七條 廳法制部門審核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指出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的問題,明確修改意見并說明理由,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對審核意見應當認真研究,根據審核意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相應修改后,重新提交廳法制部門進行審核。不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與廳法制部門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將相關理由及處理意見報廳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提交審議簽發前,廳辦公室對起草部門是否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征求意見、是否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等進行前置審核。
第二十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提交廳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主要領導簽發,由廳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發文字號統一為“豫交規〔20XX〕X號”。
第二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后,起草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交廳辦公室在廳網站公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在省內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公布。根據工作需要,起草說明或解讀材料可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公開,起草說明或解讀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應當刪除相關內容后公開。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部門形象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會同廳辦公室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后,需要對文件具體執行問題進行解釋的,由起草部門提出解釋意見,經廳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廳領導簽批同意后作出解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屆滿前3個月,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繼續施行的,經提交廳法制部門審核后,可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延長有效期并重新公布,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延長有效期的次數,由起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十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規范性文件報廳法制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的紙質和電子文本: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二)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四)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五)合法性審核意見(可以只提供紙質文本);
(六)廳務會議紀要;
(七)其他與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廳法制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在5日內通過省政府備案系統備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每兩年清理一次,或根據上級機關、有關部門部署組織清理,由廳法制部門牽頭組織,起草部門分工負責,清理意見形成后,由廳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本部門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條 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時,起草部門負責對其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清理意見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廢止,并說明理由,提交廳法制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第三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三)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經修改的;
(四)個別條款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的。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修改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進行。
第三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失效或者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相抵觸的;
(二)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者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的;
(三)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代替的;
(四)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失效或者廢止的。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結束后,應當通過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廳網站向社會統一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三條 提請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報廳領導簽批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送廳法制部門進行法制初審。
第三十四條 廳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本單位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豫交文〔2015〕672號)和《關于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辦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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