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鄭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鄭民文〔2019〕5號
為規范我市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工作,進一步明確民政、公安、衛計、財政、民族宗教、紅十字會等相關職能部門在處理無人認領遺體工作中的職責,切實解決好無人認領遺體的喪葬問題,根據國務院、河南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印發《鄭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民政局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鄭州市公安局
鄭州市司法局 鄭州市財政局
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鄭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鄭州市紅十字會
2019年1月22日
鄭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中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切實解決好我市無人認領遺體的火化和喪葬問題,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和《鄭州市殯葬管理條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情形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適用本辦法。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未知名遺體;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遺屬、遺體移交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認領的;
(三)在醫療機構正常死亡被遺棄的遺體。
第三條 在醫療機構內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應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醫療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死因鑒定,公安機關應根據最終鑒定意見提出遺體處理意見。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內正常死亡的被遺棄的無人認領遺體,按照《鄭州市殯葬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在醫療機構以外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機關負責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隨身物品,開具《死亡證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無人認領的遺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進行處理。
在監獄服刑期間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參照《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依法被執行死刑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法院出具相應火化手續,并加注遺體處理意見。
第五條 公安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應當按規定填寫,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屬于非正常死亡等情況。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遺屬、遺體移交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認領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六條 殯儀館接運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使用專用車輛,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如果當時不能出具《死亡證明》的,由遺屬或者遺體移交單位負責補辦。
第七條 對正常死亡或非涉案的無人認領遺體,公安機關自接到通知發現遺體之日起90日內進行驗證備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允許火化證明,交殯儀館按有關規定處理遺體。
第八條 對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無人認領遺體,保存期一般不超過90日。因案情或調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機關應辦理延期存放手續。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允許火化證明,交殯儀館按有關規定處理遺體。
第九條 無人認領遺體,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經書面告知60日或者公告90日后,仍無遺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殯儀館可憑死亡證明,對遺體進行處理。
第十條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在保存期90日內或公告期90日內,如有遺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憑死者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函)向死亡地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殯儀館辦理遺體辨認和殯殮手續。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以直接對遺體進行處理:
(一)遺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書面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癥狀的;
(三)公安機關簽署意見確認為無人認領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前,殯儀館要進行拍照和錄像,按相關禮儀和程序火化無人認領遺體,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遺體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超過2年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進行樹(花)葬或深埋處理,并按規定保存相關檔案資料。
骨灰保存期間如有遺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抬尸費、運尸費、冷藏費、公告費、火化費等費用由認領者負責。
第十三條 涉及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涉外、涉港澳臺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外事、港澳臺辦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 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按下列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一)經公安機關管轄辦理的,所涉及的遺體檢驗鑒定費用、抬尸費、運尸費、冷藏費、公告費由辦案的公安機關先行墊付,后報市(縣)級財政部門核撥;
(二)民政部門在辦理無人認領遺體過程中所涉及的抬尸費、運尸費、冷藏費、公告費、火化費由屬地民政部門先行墊付,后報市(縣)級財政部門核撥。
具體結算辦法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出具允許火化證明的無人認領遺體,市紅十字會認定具有醫學教學、醫學科研及醫學臨床等價值的,經民政部門同意,由殯儀館建立檔案后實施捐獻;市紅十字會負責做好無人認領遺體捐獻、接收和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遺體捐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捐獻的遺體僅限于醫學教學、醫學科研及醫學臨床等方面。嚴禁利用捐獻遺體牟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第十六條 遺屬、遺體移交單位或其他組織未能按時辦理遺體火化或故意拖延時間,拖欠或拒繳遺體保存或處理費的,殯儀服務機構通過文書送達催辦未果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追究責任:
(一)應由本單位 處理而推諉不處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延誤或故意拖延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鄭州市所轄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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