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6號
【發布日期】2017-5-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以下稱《保障措施條例》)的規定,2016年9月22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46號公告,決定對進口食糖產品(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保障措施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是否增加、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進口數量增加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
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保障措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裁定(見附件1)?,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進口食糖數量增加,中國食糖產業受到嚴重損害,且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實施保障措施
根據《保障措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保障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對進口食糖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食糖。
英文名稱:Sugar。
具體描述:食糖是以蔗糖(分子式為C12H22O11)為主要成分的糖的統稱,包括原糖和成品糖。原糖,亦稱粗糖,是指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經過加工制得的不作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原料糖。成品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為原料,經加工制得的可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各種糖,如白砂糖、赤砂糖、綿白糖、紅糖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17019990項下(其中17011300和17011400在201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歸在17011100項下)。
保障措施采取對關稅配額外進口食糖征收保障措施關稅的方式,實施期限為3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實施期間措施逐步放寬。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保障措施關稅稅率為45%;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保障措施關稅稅率為40%;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障措施關稅稅率為35%。
三、征收保障措施關稅的方法
自2017年5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關稅配額外食糖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保障措施關稅。保障措施關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障措施關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保障措施關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保障措施關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發展中國家(地區)的排除
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產品,如其進口份額不超過3%,且這些國家(地區)進口份額總計不超過9%,不適用保障措施。進口商需提供來自不適用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產品原產地證明。不適用保障措施的發展中國家(地區)名單見附件2。
實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內,如被排除適用的發展中國家(地區)某一年的進口份額超過3%,可從次年起對其產品適用保障措施。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22日起執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進口食糖產品保障措施調查的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