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2004年制定,2005年第一次修訂,2010年第二次修訂,2019年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課題”)的管理,充分發揮課題制對檢察理論研究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意見》,結合實行課題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題的選題、組織實施和驗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鼓勵理論創新,著力研究檢察工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檢察工作、檢察改革和檢察決策提供理論支持。
第三條 課題每年面向全國發布,分為重大課題、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
課題實行公開競爭,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擇優立項。
第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和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
課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以下簡稱“理論所”)具體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擬定課題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擬定課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課題選題方向;
(三)辦理課題的申報、評審、檢查及成果驗收,編輯出版課題研究成果,協調解決課題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四)組織和協調與課題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其他相關事宜。
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審查理論所的課題管理工作,包括選題的擬定、課題的立項、經費的分配、結題的審查等。
第二章 課題申請、受理與審批
第五條 理論所在向檢察實務界和法學界征求意見后提出課題選題建議,經領導小組審批,向社會發布課題申報公告。
第六條 課題申報條件:
(一)課題申請人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獨立開展及組織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二)重大課題負責人須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廳級以上行政職務;其他課題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法律相關職業經歷或法學博士學位;
(三)申請人可以單獨申報,也可以組成課題組聯合申報;
(四)課題申請須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所在單位承諾為課題研究提供必要的條件、負責經費的管理;
(五)申請課題的題目原則上須屬于公布的選題范圍,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選題目;
(六)承擔課題未結項的,不得再次申請;
(七)承擔過或正在承擔國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國家檢察官學院年度科研基金資助項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中國法學會等相近內容課題的,不得申請。
第七條 課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寫并提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立項申請書》,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電子版申請書。
第八條 課題評審的基本標準:
(一)課題組具有完成該課題的能力,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研究條件;
(二)課題研究方向正確,論證充分,研究重點明確、思路清晰、方法可行;
(三)研究具有前瞻性,能夠產生具有創新性、實效性或應用性的研究成果,對實踐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
第九條 理論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報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后,向社會發布立項公告,并書面通知課題承擔人。
第三章 課題中期檢查
第十條 課題中期檢查的目的是指導和督促各課題組的研究工作,保證課題研究工作實現課題設置的預期目標。
第十一條 課題中期檢查應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各課題組組織課題研究中期成果的論證座談會,可以邀請理論所派員參加;
(二)理論所召開中期推進會,通知課題組負責人匯報和座談,組織專家評議、提出改進意見;
(三)課題組向理論所提交研究中期成果,以書面方式征求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中期檢查的時間一般應安排在課題發布后半年內。
第十三條 課題組不能按時完成研究工作或課題組負責人工作發生變動致使課題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理論所可決定中止該課題。
第十四條 理論所選派重點課題組代表在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上匯報研究進度及主要成果。
第四章 課題結項及成果推廣
第十五條 課題的研究期限從書面通知立項之日起算。重大課題完成期限一般為1-2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年;其他課題完成期限一般為1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半年。
各課題組應于預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論所提交結題申請書、結題報告、課題研究成果(重大課題的著作不少于10萬字,重點課題的論文不少于2萬字,一般課題的論文或調研報告不少于1萬字)和課題成果要報(2000字左右)。
第十六條 理論所對各課題組的結題報告進行審查,根據結題報告的具體情況,提出準予結項或者修改的意見。
第十七條 課題驗收的基本標準是理論上有創新和較高的學術價值,實踐中有指導意義和應用價值,符合學術規范。
重大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并有專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權威報刊上發表;
重點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法學知名期刊上發表;
一般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綜合知名期刊或“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
自籌經費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論文集上發表。
上述“權威報刊”、“知名期刊”的范圍,按《檢察系統權威、知名報刊名錄》(請見附件)的有關規定確定。
理論所建立課題成果要報制度,積極組織和協調課題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每個課題結項之前都應當提交一份不少于2000字的成果要報,理論所擇優刊載《檢察理論參考》(內刊),或者通過其它途徑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和相關部門報送參閱。具有決策參考價值的階段性成果可以隨時提交要報。課題成果得到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采納的,重點推薦。
第十八條 課題研究成果達到結題要求的,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給課題組發結題證書。
第十九條 課題報告未達到結題要求的,課題組應當對課題成果進行修改。對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見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據具體情況,理論所可以作出延長一年結題或者結題報告不能通過驗收的決定。
第二十條 理論所擇優編輯出版當年結題的課題研究報告。
第二十一條 課題成果發表或出版時,應注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成果”字樣。
第五章 課題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課題經費的籌集、安排和撥付由理論所負責。
課題經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從檢察理論課題研究、評估及獎勵費中撥款。國家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委托研究,課題選題具有較大價值,且提供一定經費支持的,可作為特別委托課題立項。
第二十三條 各類課題的設置及各個課題的經費數額視當年經費籌集情況具體安排。
重大課題的資助經費為10萬元;
重點課題的資助經費為5萬元;
一般課題的資助經費為2萬元。
提倡課題申報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科研資金。
第二十四條 課題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課題立項后,撥付課題啟動經費,即課題經費總額的50%;
課題經驗收合格準予結項的,撥付剩余經費,即課題經費總額的50%。
第二十五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于促進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經費要??顚S?,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項目承擔者應充分利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現有的科研和工作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理論所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檢察系統權威、知名報刊名錄(2019年版)
一、權威報刊(5種)
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求是、人民日報(理論版)
二、法學知名期刊(27種)
中外法學、清華法學、法學家、法學評論、當代法學、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現代法學、法律科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法制與社會發展、環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法學論壇、政治與法律、行政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人民檢察(地方版除外)、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東方法學、北方法學、政法論叢、河北法學、法律適用、知識產權
三、綜合知名期刊(50種)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中國司法、人民司法、證據科學、甘肅政法學院學報、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法治研究、法治現代化研究、檢察工作(原“檢察工作實踐與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官、檢察論叢、黑龍江社會科學、天津社會科學、內蒙古社會科學、河南社會科學、寧夏社會科學、新疆社會科學、青海社會科學、浙江社會科學、貴州社會科學、湖南社會科學、江西社會科學、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科版)、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中國人民大學學報、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南開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文史哲、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復旦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西南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中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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