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提升民營經濟活力大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滬委發〔2018〕27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力支持我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實現穩定增長、增加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新,現就全面提升民營經濟活力大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認識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以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戰略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不懈推動國資、民資、外資合作共生、共同發展,堅持不懈促進國資、民資、外資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民營經濟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作用,在上海建設“五個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中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持續營造民營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廣闊舞臺和良好環境,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涌流、創造活力充分迸發。
堅持全力優化環境。著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安商親商的社會環境,持續改善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和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努力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體制機制難題,推動民營企業深入參與和服務“五個中心”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打響“四大品牌”、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等,促進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堅持全心做好服務。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用好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搭好服務企業大平臺,在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中積極作為、靠前服務,切實當好服務民營企業的“店小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將民營經濟打造成為上海改革開放新高地、科技創新新先鋒。
二、進一步降低民營企業經營成本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各項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簡化行政審批,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質性減輕企業負擔。
(一)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積極落實國家各項減輕稅費政策,貫徹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提高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和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性稅收優惠等政策。對地方權限內的有關稅費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降到法定稅率最低水平。
(二)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實施新增產業用地出讓底線地價管理,土地出讓起始價可結合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和我市基準地價確定。一般產業項目類工業用地采用20年彈性年期出讓,國家級、市級和區級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可按照20-50年彈性年期出讓,并按照出讓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進行地價修正,對屆滿符合產業導向的項目,可按照原地價續期。存量優質企業增容擴產,由各區政府根據產業項目的績效、能級等情況確定增容土地價款的收取比例,對達到績優標準的企業,免繳增容土地價款。簡化企業自有土地增容審批流程,提高企業便利度。在國有產業園區,對中小型創新民營企業給予租金優惠。
(三)降低要素成本。按照國家要求,結合企業訴求,平穩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進一步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吸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可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進一步擴大參與直購電的民營企業主體范圍,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加強天然氣管輸價格監管,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改“轉供”為“直供”,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繼續減少進出口環節費用,降低港口作業搬移費。延續我市ETC通行費95折優惠政策,推進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試點工作。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清理、精簡涉企行政審批等事項,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少中間環節,減輕企業負擔。全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范圍。全力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2018年內建成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90%的涉企審批事項實現“只跑一次、一次辦成”。大幅壓減工業生產許可證,率先試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市級發證“一企一證”制度和取消發證前產品檢驗環節。將工業投資項目核準辦結時限減至10個工作日,工業投資項目備案網上當場辦結。持續優化企業電力、燃氣、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接入,進一步減少環節、壓縮時間、提升服務、降低成本。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簡化注銷辦理程序,解決民營企業“注銷難”問題。
三、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推進產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打破各類“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為民營企業發展騰出充足市場空間。
(五)全面開放民間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積極參與汽車、電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綠色化工等世界級產業集群建設。對各類投資主體一律同等對待,不得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
(六)促進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合作發展。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營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比重。鼓勵民營企業通過資本聯合、優勢互補、產業協同、模式創新等參與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成果轉化項目和資產整合項目,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可獲得控制權。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投標、軍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競爭環境。
(七)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作用。市級部門年度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專門面向中小微民營企業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目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四、提升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加強服務支撐,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支持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為民營企業招納人才、拓展發展空間、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更好條件。
(八)大力培育龍頭和骨干企業。研究開展民營企業總部認定工作,獲得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享受總部經濟相關優惠政策。對市場潛力大、產品服務質量優的民營骨干企業,探索建立獎勵政策。建立并購基金、支持商業銀行創新并購信貸產品,支持民營企業并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鼓勵各區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九)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在符合產業導向、環境相容、與近期規劃實施不沖突的前提下,支持規劃產業區塊外存量企業的技術改造。實施優質企業正面清單目錄管理,參照規劃產業區塊的技術改造程序,加快優質企業技術改造相關審批服務,支持其“零增地”技術改造。對優質的民營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支持比例按政策上限執行。
(十)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支持民營企業牽頭承擔我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等重大創新平臺建設,加大技術創新體系和研發機構建設。改革項目評審機制,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各類科技和產業化重大項目,加大對民營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資助力度。加快建設“創新創業集聚區”,加速民營科技企業成長,對國家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給予享受免征房產稅和增值稅。擴大“科技創新券”“四新券”覆蓋范圍,加大支持力度,集成社會創新服務資源,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按照創新活動支出給予最高200萬元補貼。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引導民營企業不斷提高研發投入強度,對每年新增研發投入部分按照10%給予獎勵。
(十一)營造企業人才成長良好環境。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實施需求、產業發展需求、平臺建設需求,精準引進包括優秀民營企業家、技術人才在內的各類急需緊缺人才。開展企業家、管理人員專項培訓,提升民營企業家素質和管理水平。加大對民營企業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培養力度。加大職業培訓補貼力度,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建立首席技師、技能大師工作室。對業績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允許通過“直通車”或“綠色通道”破格申報高級職稱。全面落實住房、就醫、就學、落戶等政策,不斷優化人才工作、生活環境。
(十二)鼓勵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家供應鏈創新與應用試點。深入推進外貿轉型“四個一百”專項行動,對中小民營企業參加列入“上海企業出國(境)展覽支持項目表”的境外重點政府項目、境外重點支持項目和境外一般參展項目等境外展覽項目給予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充分運用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方式拓寬銷售渠道,提升品牌價值,支持建立“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對出口國際市場尤其是出口重點地區的首臺套、首版次、首批次產品加大應用示范支持力度,可最高按照專項支持比例30%上限給予支持。支持企業積極參與服務“一帶一路”倡議,健全民營企業“走出去”信息、融資、法律、人才等支持服務體系,促進企業穩健開展境外投資,構建海外市場體系。
五、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構建專業、聯動、全面的融資支撐體系,優化金融供給結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產業與金融深度融合、協同發展。
(十三)加大流動性風險專項防范力度。建立規模為100億元的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對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前景的民營企業進行投入,增加區域內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新興產業等關鍵重點民營企業流動性。發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作用,研究設立政府救助專項資金,通過政府臨時救助、融資擔保、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等方式,幫助有需求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渡過難關。
(十四)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優化完善上海市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政策和信貸業務獎勵政策,繼續做好“銀稅互動”計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推進實施“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為優質中小民營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100億元。鼓勵市屬商業銀行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效率。支持商業銀行面向優質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充分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的保障和增信作用。
(十五)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三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松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民營資本參股或組建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初創期和種子期民營創新型企業。
(十六)支持企業直接融資。加快擬上市企業數據庫建設,形成分層次、分行業、分梯隊的后備資源庫。加大改制上市扶持力度,支持民營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開展投貸聯動試點,進一步擴大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規模。通過市場化方式做好信用增進,支持民營企業發行票據和債券。
(十七)加大融資擔保力度。支持擔保機構面向民營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落實國家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研究制定擔保業務保費獎勵補貼和風險代償操作細則。逐步擴大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鹨幠V?00億元,將擔保對象從中小企業擴大到民營大中型企業,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
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主動服務,靠前服務,積極作為,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實際困難,關心企業家成長,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十八)建立市、區領導聯系重點民營企業工作機制。對發展潛力大、社會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我市重點產業及投資額超過10億元的重大戰略項目和先進制造業項目,建立市、區四套班子領導定點聯系工作機制,聽取相關企業的意見建議,督促政策落實,協調解決企業困難,營造公平公正和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充分發揮商會、協會等行業組織作用,拓展民營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渠道,增強民營企業歸屬感。
(十九)加強信息溝通。完善“上海市企業服務云”,定期梳理發布惠企政策清單。暢通企業訴求和權益保護的反映渠道,加快訴求處理,發揮第三方評估作用。搭建政企溝通制度化平臺。健全小微企業名錄,為民營企業申請政策扶持提供導航。每年召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會議,用好各類平臺,營造重商親商良好氛圍。建立民營企業家參與重大涉企政策決策制度。
(二十)弘揚企業家精神。大力宣傳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開展“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上海市優秀青年企業家”評選活動時,民營企業家占比與國有企業家對等。在領軍人才、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五四”青年獎章和“三八紅旗手”等評選中,向民營企業家傾斜。引導民營企業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保障企業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穩定預期,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健康環境。
(二十一)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加強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正當財富和合法財產的保護,堅持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關問題。細化涉案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二十二)完善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機制。支持各區建立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等公益性法律服務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法律服務,對確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的律師費、公證費、司法鑒定費等法律服務費用可協商予以減免。對首次、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容錯機制,針對消防、工商、質量技監、食品安全等領域推出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二十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快審機制,推動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審合一”。建立由律師、公證員、法學專家等組成的知識產權專家庫,為民營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證據保全等法律服務。加強專利優先審查服務,縮短專利審查和授權周期。
(二十四)完善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保障。及時開展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修訂我市有關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及時清理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和違反平等產權保護的規范性文件,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八、加強政策執行
加強政策協調性,細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關配套舉措,推動各項政策落地、落細、落實,讓民營企業增強獲得感。
(二十五)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加強政策統籌協調,市級各部門和各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計劃,分解各項任務,明確工作要求,采取具體措施行動,有步驟地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提高政府部門履職水平,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執行各項執法、專項整治政策,保護合法合規企業權益,不搞“一刀切”。建立民營企業政策輔導服務機制。
(二十六)加強服務協調。充分發揮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民營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強化對發展民營經濟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市級各部門和各區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發展民營經濟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明確牽頭部門,細化目標任務,狠抓工作落實。各區政府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二十七)強化督查考核。將本意見落實情況納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圍。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約談機制,對民營企業反映的合理合法問題辦理不力、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予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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