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商規〔2019〕1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提升民營經濟活力大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促進本市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實現創新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工商業聯合會
2019年5月7日
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促進本市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實現創新發展,根據上海市委、市政府《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提升民營經濟活力大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8〕27號),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營企業總部,分為企業總部與總部型機構。
企業總部是指,在本市設立,對其投資機構擁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總部型機構是指,外省市民營企業在本市設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區域內提供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服務,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第三條 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聯開展民營企業總部的認定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合作交流辦、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關、市工商聯等部門及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民營企業總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民營企業總部,做好服務促進工作。
第四條 申請認定企業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10億元人民幣;
(四)除本市外,擁有2個或2個以上分支機構。
第五條 申請認定總部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母公司為外省市注冊的民營企業,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10億元人民幣;
(四)除本市外,擁有2個或2個以上分支機構。
第六條 在本市設立,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直接認定為民營企業總部:
(一)本市認定為貿易型總部的民營企業;
(二)全國工商聯公布的“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服務業100強”中的民營企業。
第七條 申請認定民營企業總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
(二)投資、被授權運營管理或業務覆蓋的企業名單;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民營企業總部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按照要求向注冊地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上海市民營企業總部認定申請表》,遞交相關材料;
(二)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并報市商務委;
(三)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聯等單位進行審定;
(四)審定通過的,由市商務委統一頒發認定證書。
第九條 對經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各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開辦、租房等資助,對區域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可以給予獎勵。對經認定的總部型機構升級為企業總部的,以及民營企業總部并購重組國內外上市公司的,各區可給予獎勵。
第十條 加大對民營企業總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積極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綜合運用信貸、債券、股權、理財、保險等渠道,提升對民營企業總部的金融綜合化服務水平。支持民營企業總部開展供應鏈金融,對經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可加入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支持民營企業總部申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等政府引導基金。對內部資金有統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關條件的民營企業總部,支持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設立財務公司。
鼓勵民營企業總部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持民營企業總部優化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促進民營企業貿易投資便利化。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總部可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戶籍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通過居住證積分、居轉戶和直接落戶等梯度化人才引進政策體系,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總部引進所需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才、有特殊貢獻者等各類優秀人才。
第十二條 民營企業總部符合條件的中國籍人員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有關部門可提供出境便利。
民營企業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工作和居留的民營企業總部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多年期工作許可或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民營企業總部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可將其境內合法所得直接至銀行辦理匯出手續,也可將境內合法所得用于境內證券市場合法投資并辦理后續匯出手續。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總部,海關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著力提升民營企業總部的通關效率,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個性化通關便利。
對民營企業總部設立保稅監管場所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等部門可對其采取便利化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市區兩級政府聯系重點民營企業工作機制作用,統籌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總部發展的關鍵瓶頸問題。發揮“上海企業服務云”平臺作用,加強對民營企業總部的政策咨詢與訴求處理服務。發揮上海市民營經濟聯席會議作用,建立政策輔導服務機制,提高民營經濟促進政策的知曉度。發揮上海市企業聯合會等行業組織作用,拓展民營企業與政府溝通渠道,增強民營企業歸屬感。
第十五條 各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支持民營企業總部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于民營企業總部發展的營商環境,對民營企業總部引進的人才在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申請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導民營企業總部向各類國家級和市級產業園區集聚,各區可為民營企業總部給予租金優惠、政策扶持等服務。
第十六條 各區對已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結合企業信用信息等手段,實行動態評估,對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定期上報市商務委,取消其總部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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