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9〕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銀保監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應用。2015年起,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保監會組織實施了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通過市場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場信任不足導致的研發應用瓶頸,促進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更好滿足新形勢下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助力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識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臺(套)或首批次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臺(套)”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臺(套)裝備產品;“首批次”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交付的裝備產品。同時,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小型關鍵裝備覆蓋范圍擴展到用戶在首年度內(即從用戶首次購買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裝備產品。
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以下稱《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據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申請列入《目錄》的重大技術裝備產品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工業轉型升級要求,且為當前國民經濟建設和國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裝備產品;
(二)節能、節材、環保效果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三)首次進入市場階段,尚未取得市場化業績。
三、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是指由生產《目錄》內裝備制造企業投保,與用戶共同受益,承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的綜合險保險產品。其中,質量風險主要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責任風險主要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用戶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首年度關鍵零部件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的2倍,首臺(套)裝備、首批次裝備和首年度小型關鍵裝備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
四、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示范條款另行發布。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應統一使用綜合險示范條款。對于民用航空裝備、高技術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核電裝備等單價金額巨大的重大技術裝備,經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自主協商,可選擇按國際通行保險產品條款進行承保。參加試點的保險公司應向銀保監會備案相關保險產品條款和費率。保險公司應積極打造由總公司直接領導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專業團隊,建立綠色理賠通道,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優化保險產品,確保落實好相關政策。
五、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由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給予適當額度保險補償,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強化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降低用戶風險,并引導培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市場,加快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應用。
六、制造《目錄》內裝備,且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的企業,在裝備交付用戶、保單正式生效、累計保費滿20萬元后集中申請保險補償。申請保險補償的企業應為從事《目錄》所列裝備產品制造的企業,除其所制造的裝備產品應具備本通知第二條所列條件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
(三)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四)具有申請保險補償裝備的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
(五)申請保險補償的裝備應符合《目錄》規定有關要求。
七、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保險補償。保險期間應連續不間斷,保險補償期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不超過3年。
八、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銀保監局、財政廳(局)應按要求認真組織本地區裝備制造企業(含中央企業)開展項目申報,按職責和權限做好初審和推薦工作。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財政部加強對地方政策落實的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做好《目錄》調整優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商銀保監會、財政部開展項目審核,并向財政部提出保險補償資金分配建議,指導地方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和政策執行,會同銀保監會及時跟蹤統計掌握項目執行情況和政策效果。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議,按規定及時分配和撥付保險補償資金。銀保監會有效加強相關保險市場監督和管理,并商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及時開展示范條款、保險費率等適用性評估和調整工作。
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實施全面績效管理。進一步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及對項目進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牽頭做好年度總結和整體績效評價,并組織和督促指導相關省份做好年度績效自評和全流程績效監管,銀保監會配合做好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各級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產業基礎、行業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政策,并做好與國家政策的銜接。鼓勵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用戶企業對投保裝備免收質保金,發揮保險對質保金的替代功能。
十三、本通知所指首年度關鍵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關鍵裝備范圍由每年申報通知規定。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印發的《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9號)、《關于深入做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8〕35號)等政策文件相關條款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銀保監會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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